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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规则》启用通知

2014-01-04 05:48:24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2012年12月1日起,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包括当事人约定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或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可推定为本会仲裁的案件),适用本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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