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促进中心 谈判促进规则 谈判促进费用 示范条款

深圳国际仲裁院谈判促进费用表

争议金额 (人民币) 机构管理费用 (人民币) 谈判专家报酬 (人民币)
50万元及以下 1,000元 6,000元
500,001元至 1,000,000元 1,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2% 6,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2%
1,000,001元至 5,000,000元 2,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12% 7,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13%
5,000,001元至 10,000,000元 6,8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4% 12,2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7%
10,000,001元至 50,000,000元 8,8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3% 15,7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6%
50,000,001元至 100,000,000元 20,8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2% 39,7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5%
100,000,001元至 500,000,000元 30,8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15% 64,7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2%
500,000,001元至 1,000,000,000元 90,8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14% 144,7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15%
1,000,000,001元至 3,000,000,000元 160,8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01%

219,7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1%

3,000,000,001元以上 180,800元 419,700元

说明:

1. 申请谈判促进时,当事人应向中心缴付注册费用人民币1,000元。该费用在任何情形下不予退还。

2. 申请谈判促进时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中心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争议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预先收取的谈判促进费用数额。

3. 当事人预缴的谈判促进费用为外币时,按《谈判促进费用表》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4. 中心可以根据促进谈判需要另行收取境内外谈判专家差旅费、外地谈判场所租赁费等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

5. 各方当事人和谈判专家就谈判专家报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经中心核准。

6. 当事人约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谈判专家的,谈判专家报酬按照增加的人数加倍计算。

7. 谈判不成的,中心可结合谈判促进所花费时间、争议金额、争议复杂程度等因素酌情退回有关费用,但收取的机构管理费用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谈判专家报酬不少于人民币6,000元。

8. 经中心谈判促进,当事人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申请仲裁的,当事人预交的机构管理费用可冲抵仲裁费的相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