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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

2015年,华南(前海)海事物流仲裁中心成立,以此为基础,深圳国际仲裁院经批准于2021年设立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SCIA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re)作为专业分支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致力于为境内外海事海商领域的市场主体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将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的“支持深圳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法发〔2020〕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法发〔2022〕3号)提出的“支持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文件精神,直面中国海事仲裁业务在国际市场中的挑战,联合粤港澳大湾区海事海商业界,共同推进海事海商争议解决实践发展,助力深圳打造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海事海商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涉及下列事项的争议:

(一)货物和旅客运输,租船合同及运输单证。

(二)船舶、邮轮、游艇、航空器等载运工具及海洋装置的买卖、建造、改建、修理、租赁、抵押、担保、管理、运营、燃物料等供给、配员、船员劳务、作业和服务。

(三)与航运和物流相关的金融、金融租赁与保险。

(四)碰撞、触碰、救助、人身伤亡、搁浅、触礁、火灾、爆炸、沉没、坠毁、海上和航空风险、打捞、清障、共同海损等海事和航空事故及处理。

(五)海洋开发、港口、航道、锚地、引桥、码头、人工岛和机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

(六)海洋和航空污染。

(七)物流、仓储、配送、快递、供应链、物联网、轨道交通、多式联运、管道运输、铁路和高铁。

(八)渔业生产、养殖及捕捞。

(九)其他相关事项。

示范仲裁条款一: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仲裁。

示范仲裁条款二: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