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的一宗涉外仲裁裁决书依据《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被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及执行。在Wang Bin v Zhong Sihui [2024] SGHC 189(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获取裁定书原文)一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了被执行人Zhong Sihui以未获得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为由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并确认深圳国际仲裁院通过手机短信方式进行跨境电子送达有效。
新加坡高等法院官网信息
原仲裁案件在SCIA“云上仲裁”系统中的电子送达记录
据此,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定,该送达记录足以证明本案送达的有效性,而Zhong Sihui未能有效反驳这一证据,可以认为其已获得适当的仲裁通知,对仲裁案件知情。新加坡高等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裁定驳回Zhong Sihui的不予执行申请。
二、标志性意义
本案体现了新加坡法院对深圳国际仲裁院电子送达方式的认可和支持,引起业界高度关注,不少专家认为具有先例性价值,将对国际仲裁的跨境送达产生深远影响。该案明确认定手机短信跨境送达方式有效,同时,该案也表明,仲裁机构在使用电子方式送达时所保留的详细送达记录将在后续的裁决承认及执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鼓励当事人应用该方式高效解决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促进当事人和谐高效化解纠纷的安排》,其中第二条规定“采用同步电子送达的案件仲裁费减免20%——自2024年1月1日起受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上确认并配合进行案件材料的同步电子送达的,仲裁费减免20%。”
目前,“同步电子送达”方式已应用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绝大多数仲裁案件中。通过“云上仲裁”平台的同步送达功能,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时间查阅仲裁程序通知及对方提交的案件材料等各类仲裁文书,并在查阅的同时由系统自动生成阅读记录,准确显示送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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