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以相同的理由提出撤销和不予执行申请,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调解书和和解裁决书在执行程序中有无特殊之处?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中国可否申请执行外国裁决?
    我国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已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据此,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所以,在中国可以申请执行来自具有《纽约公约》缔约国地位的外国的仲裁裁决。
    在中国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向哪级法院提出?
    在中国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与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相同,即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在香港可否申请执行内地裁决?
    在香港可以申请执行内地裁决。1999年6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签署了《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香港安排》),就内地和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的制度达成协议,对两地之间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的条件、程序及适用的时间范围作出了规定。依据《香港安排》,内地依法成立的全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都列入可以按照《香港安排》在香港强制执行的“内地裁决”。
    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裁决,应向何等法院提出?
    根据《香港安排》,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指香港高等法院。
    如何解决债权人向内地和香港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的问题?
    根据《香港安排》,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在澳门可否申请执行内地裁决?
    在澳门可以申请执行内地裁决。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澳门安排》),并于2007年10月30日签署。至此在澳门申请执行内地仲裁裁决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澳门申请执行内地裁决,应向何等法院提出?
    在澳门申请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澳门安排》规定是由当事人(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人)自行向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外地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是截然分开的。按照澳门法律,对于提出认可仲裁裁决的申请,由澳门中级法院处理,但是认可后仲裁裁决的执行,一般则由具有管辖权的澳门初级法院处理。
    在台湾可否申请执行内地裁决?
    1992年《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颁布,规定 “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据此规定,在内地作成的民事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是可以得到执行的。
    如果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或财产位于国外,应通过何种途径在外国申请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纽约公约》,申请人可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什么是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一般译作“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或“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通常包括除诉讼之外的仲裁、调解、专家评审、小型审判或类似的术语表述的由第三人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程序。各种ADR程序具有灵活、快速、费用低廉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青睐。
    什么是仲裁内的调解?
    仲裁内的调解是指,为更加快速地解决争议,在仲裁过程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继续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什么是仲裁外的调解?
    仲裁外的调解是指,在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前、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另行向调解机构申请所进行的调解。仲裁外的调解与仲裁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与仲裁庭是不同的人员。
    什么样的纠纷可以提交至SCIA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包括侵权纠纷在内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提交至SCIA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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