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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选定仲裁员

    如何选定仲裁员

    如何选定仲裁员


    仲裁的质量取决于仲裁员。选定仲裁员是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之后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也是组成仲裁庭的前提条件。仲裁能否充分发挥其快速、高效、专业的制度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精神和纠纷解决能力。2019年2月2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始启用新的仲裁员名册。为便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更有效地行使有关程序权利,就仲裁员的指定作出如下指引,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考。

    一、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主要考量因素

    (一)专业特长

    专家断案是仲裁作为国际和国内商事争议解决通行机制的重要特性,也是仲裁的主要魅力之一。深圳国际仲裁院集中了国内外在法律、投资、贸易、金融、建设工程、房地产、知识产权、高新科技、海事物流等各行业的顶尖专家、学者。但他们是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精英。因此,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时一定要尽量了解拟选定仲裁员是否熟悉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或行业,行使好指定仲裁员的权利,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在专家断案方面的制度优势。

    (二)居住地域

    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为当事人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对每位仲裁员的居住地都作了明确的标注。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时应适当关注地域因素。因为指定仲裁院所在地之外的仲裁员所产生的开支费用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独立公正性

    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都是经过层层筛选并经严格审核后确定的,在业界均具有公道正派的良好口碑,这也是深圳国际仲裁院数十年来在境内外商事仲裁领域内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石。仲裁员都被要求以独立公正的身份参与仲裁程序,一方指定的仲裁员并非代表一方利益。因此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时应明确这一理念,选择自己认为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仲裁员。

    二、仲裁员的指定

    (一)各自指定仲裁员

    在考量各种因素之后,选择一名自己信任的仲裁员,是当事人自主意愿的体现,也是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在适用三人仲裁庭的情况下,没有特殊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意愿,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指定一名其信赖的仲裁员。我们建议当事人如期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利,而不是轻易放弃这一权利。

    (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仲裁员

    在适用三人仲裁庭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委托仲裁院院长代己方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设定委托指定仲裁员的某些条件,如常住地区、专业等。

    (三)逾期不选由仲裁院院长代为指定

    当事人明示放弃指定仲裁员的权利,或者超过上述期限未能指定仲裁员或者未能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院院长代为指定。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自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的期限是连续计算的,不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中止仲裁程序等而中止或中断。

    (四)一方多个当事人的仲裁员指定

    申请人方或被申请人方有多个主体时,该方多个主体视为一方当事人,统一拥有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一名仲裁员的权利。如一方当事人多个主体不能就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院院长代为指定。

    三、首席仲裁员的指定

    (一)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院院长代为指定首席仲裁员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这需要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配合和共识。如无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首席仲裁员,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的权利,则由仲裁院院长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与对方共同指定或者不同意与对方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也直接由仲裁院院长指定,且不受前述15日期限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首席仲裁员的人选进行商讨,并共同或分别将商定后的人选告知仲裁院。需要提示的是,15日期限的起算时点为最后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

    (二)由已指定仲裁员推选首席仲裁员

    已确定的两名仲裁员,在第二名仲裁员确定之日起10日内,共同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逾期未达成一致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院院长指定。

    该方式的优势在于首席仲裁员是经过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综合考虑、共同选定的,能够反映首席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风格得到了其他两名已确定仲裁员的认可。该方式还有助于促进仲裁庭内部的充分沟通与合作,从而促进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推荐排序法确定首席仲裁员

    仲裁院院长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提供三名以上推荐首席仲裁员的候选名单。在各自收到该推荐的候选名单之日起5日内,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各自意愿对名单上的候选人进行先后排序。在推荐人选中,双方当事人叠加排序名次最靠前的,即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出现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并列最前的,由仲裁院院长在并列人选中确定一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首席仲裁员。

    (四)推荐选择法确定首席仲裁员

    仲裁院院长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提供三名以上推荐首席仲裁员的候选名单。在收到该推荐的候选名单之日起5日内,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各自意愿选择几名候选人。选择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一名相同的,则该候选人为当事人共同指定的首席仲裁员。2.如果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中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相同的,由仲裁院院长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为当事人共同指定的首席仲裁员。3.如果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的人选不重合,则视为双方否定了推荐候选名单上的所有人选,仲裁院院长将在推荐候选名单之外直接为双方当事人指定首席仲裁员。

    (五)推荐排除法确定首席仲裁员

    仲裁院院长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提供三名以上推荐首席仲裁员的候选名单。在收到该推荐的候选名单之日起5日内,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各自意愿排除一名或若干名候选人,也可以不排除。未被排除的候选人视为双方均同意其可以担任首席仲裁员。排除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未被排除的候选人为一名的,则该候选人为当事人共同指定的首席仲裁员。2.如果未被排除的候选人为两名以上的,由仲裁院院长从中确定一名为当事人共同指定的首席仲裁员。3.如果推荐的候选人均被排除的,则视为双方否定了推荐候选名单上的所有人选,仲裁院院长将在推荐候选名单之外直接为双方当事人指定首席仲裁员。

    提示: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方式参照首席仲裁员上述(一)(三)(四)(五)项指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