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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高峰:大鹏一日同风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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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高峰:大鹏一日同风起

    发布时间:2021-03-02 15:40:41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中心管理合伙人高峰先生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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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中心管理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大鹏一日同风起





    高 峰



    白驹过隙,深圳特区已至“不惑”之年。南海之滨,改革创新大潮在此奔腾不息。


    深圳国际仲裁院自1983年创设,已陪伴深圳走过37年漫漫岁月。


    1993年春天,初为律师的我来到深圳,至今已执业接近28年。有幸参与了深圳特区的开发建设,也有幸见证了深国仲的跨越式发展,回首这些年来的点点滴滴,我深感光荣和自豪。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争议解决业界有一句俗话,“如果公司有一项权利必须争夺,那必然是控制权”。对于企业家,经营理念和公司发展需要时间的积淀,企业家保持对公司重大战略和日常管理的控制就显得格外重要;对于投资人和收购方,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也正是并购、收购的核心。


    司法实践中,公司控制权纠纷是商事纠纷的重点,类型包括股权、表决权的争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权的争夺,公司证照、财务账册、办公场所及核心资产的争夺,以及追究高管、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等。虽然公司法、商事法、司法解释对于公司控制权纠纷的规定日趋丰富和完善,但因诉讼程序耗时较长,且各地法院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公章证照等问题的认定并不一致,导致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成本非常高昂。反之,违约侵权一方的成本低廉,可在纠纷期间持续霸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权,甚至转移公司的资产。


    2012年,一家境外控股公司面临这样的难题。境外A公司在深圳100%出资设立了负责实体业务经营并持有大量资产的项目公司B公司。因利益纠葛,深圳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带领管理层开始对抗境外A公司,实际转移深圳B公司的资产。境外A公司找到我们,希望重新获取深圳B公司的控制权。接受委托后,我们着手研究,设计了多种方案,但从时间和成本的角度看均不尽如人意。


    我们先是考虑变更深圳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公司章程上看,似乎通过境外A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即可实现,但落实到具体的公司变更登记,由于境外A公司不掌控深圳B公司的公章证照,经过多次努力和尝试,行政部门仍以不能提供公章证照为由驳回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如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不仅难度大、耗时长,还容易激化与行政部门的矛盾。因此,我们放弃了此方案。


    另一思路是提起公章证照返还诉讼,但同样因为不掌握深圳B公司的公章和证照,最初的立案阶段就会遇到极大障碍;如采用股东诉讼的形式令法院立案,对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和“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谁有权代表公司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观点截然不同,争议较大,况且耗时长,而且很难解决执行层面的问题。


    控股股东之所以遇到困境,本质是因为公司自治、行政确认和司法裁判三者之间的冲突。在一筹莫展之际,参加深国仲的培训会使我们有了灵感:能否通过仲裁程序作为公司控制权纠纷的突破口?随着这一思路不断抽丝剥茧,我们讨论了公司控制权纠纷的仲裁解决方案,简单概括为:


    境外A公司根据深圳B公司的章程,召开股东会,委派新任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由新任董事长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针对B公司经营管理的乱象,由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深圳B公司与A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约定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交还,法定代表人变更、停止转移公司资产等内容。同时,协议约定由深国仲仲裁管辖。鉴于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对抗,A公司依据协议向深圳B公司申请仲裁,由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深圳B公司参加仲裁程序,并达成和解,申请由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


    有了初步方案后,我们立即进行了准备并提起仲裁。深国仲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对于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指定资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以及对和解协议合法性、真实性的充分审查,深国仲仲裁庭最终裁决确认了和解协议的内容。通过本次仲裁,深圳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脱离股东控制的经营管理权争夺纠纷转变为A公司与深圳B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完成了深圳B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证照、公章重新换发,顺利追回了已被转移的深圳B公司的资产,维护了A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的解决,仲裁解决方案作为“他山之石”,对公司合法合规实现内部治理、解决公司控制权纠纷形成了完美助攻,为企业家合法掌控公司管理权、经营权提供了一套新的解决方案,可谓是一次创新。



    推陈出新、精益求精


    上述方案虽然取得成功,但并非尽善尽美。在深国仲举办的某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和其他研究及学术会议上,许多专家和学者对此类仲裁解决方案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13年,我们又接受了另一相似案件的委托。这一次,深国仲对仲裁解决方案进行了深入的审查。首先,完善了仲裁程序,深国仲仲裁庭正式通知了新委派的法定代表人和原法定代表人参与仲裁程序,在庭审中请双方各自发表意见;其次,针对原法定代表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庭进行了深入研究,依据相关法律及仲裁规则的规定,确认了深国仲对案涉争议具有管辖权;最后,该案未采用和解裁决的形式,仲裁庭通过实体审理认可了协议的效力并支持了我们的仲裁请求。


    随后数年中,公司控制纠纷的争议解决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同一时期,司法实践对公司合法控制权的保护也在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俗称“大拇指案”)中,首次明确认定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涉及内部争议应以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判趋势和导向,也正是对我们之前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公司控制权纠纷的肯定,反映出深国仲接受我们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公司控制权的方向是正确的。在随后的几次仲裁案件中,深国仲仲裁庭结合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进一步认定应由新委派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仲裁程序,原法定代表人无权参与仲裁程序,从而更加高效、快速地解决案件争议及进入执行程序,避免了冗长的程序和巨额的经济损失。即使原法定代表人其后还在不同法院提起了仲裁协议效力诉讼和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但各地法院均无一例外地认可我们所采取的仲裁解决方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深国仲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纵观公司控制权纠纷仲裁解决方案的提出、完善和发展过程,深国仲作为独立、公正、专业的仲裁机构,本着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初衷,高度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适用法律、组庭方式、庭审方式、证据规则、开庭过程、管辖处理等方面深入细化、不断完善,保障当事人的合理合法权利,不仅增强了境内外当事人对深国仲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公信力的信心,更彰显了深国仲“创新”的核心价值。


    随着公司控制权纠纷的逐渐增多,相信在深国仲鼓励创新、不拘泥于形式的价值引领下,能够为境内外商事主体创造更为公正、公平、和谐、有序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与时俱进,以人为本


    作为深国仲的仲裁员,结合多年在仲裁院的办案经历,我对于其不断创新地营造出以人为本的仲裁环境感触颇深。


    多年前的一次国际会议上,一位外国学者曾提起,在参与谈判和调解时将光线调温和,并在会议桌上摆上一些糖果和小零食,这些糖果和小零食可在不经意间让双方作出一定的让步,促成和解。对此观点,我初感疑惑,但仔细听了外国学者引述的研究数据和案例,不禁佩服细节对调解和谈判的巨大影响。一次在深国仲开庭调解一起案件时,我注意到桌上摆放了糖果和小零食,场地的布置是深国仲一贯的“新中式”典雅风格,使得开庭更为惬意。伴随调解和谈判的推进,当事人或代理人大多会有意或无意地吃一些糖果和小零食,氛围也从最开始的剑拔弩张逐渐缓和下来,当事人的语气渐渐平和,并开始慢慢吐露内心的想法,最终达成和解。深国仲对小小细节的完善,“不经意”间促成了化干戈为玉帛,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解决了商事纠纷。


    除了办公环境,深国仲也在“人”上面下功夫。仲裁秘书作为仲裁庭、当事人和深国仲之间的“桥梁”,在每个仲裁案件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办案数量的增多,我注意到仲裁秘书们都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在沟通中也温文尔雅、得体大方。能与优秀的仲裁秘书共事,何尝不是一件舒心和愉快的事情呢?闲时,我与一些初任仲裁员的朋友谈及担任仲裁员的经历,他们都对仲裁秘书称赞有佳。一位非律师朋友曾说,虽然其为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但也并非对仲裁程序了如指掌,仲裁秘书在程序推进上给予了相当大的帮助。我想,能获得仲裁员的称赞与感谢,应是对仲裁秘书能力的最好证明。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科技高度进步的今天,深国仲也紧随科技发展的步伐,开发了相应的手机客户端和系统,仲裁员通过手机、电脑即可随时查阅案件有关信息,甚至可以自动生成裁决书的模板。我因为工作需要,长期辗转全国各地,过去常担心会因此耽误了案件的审理。而现在,通过深国仲的远程办案系统,即能轻松实现案件办理并推进程序。同时,办案系统也更为贴心和人性化:开庭提醒、裁限提醒和停车位预约等功能一应俱全。


    如果将制度创新、理论创新比作深国仲的“硬实力”,那么以人为本的创新精神则更是深国仲的“软实力”。“软实力”的提升和发展,更能体现深国仲的发展潜力和感召力。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于深圳特区的利好政策,如《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等不断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党和国家支持深圳特区发展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打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未来,随着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深国仲作为扎根于深圳特区的仲裁机构,将必然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令人高兴的是,上述创新和发展仅仅是深国仲前进步伐中的“冰山一角”,深国仲必然在建设全球一流的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和国际仲裁高地的愿景上随着“鹏城”,鹏程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