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判促进
Negotiation promotion
深圳国际仲裁院谈判促进费用表
争议金额/谈判标的 (人民币) |
谈判促进费用 (人民币) |
1,000,000元以下 |
争议金额 /谈判标的的 1%,最低不少于3,000元 |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
10,000元+争议金额/谈判标的 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
30,000元+争议金额/谈判标的 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
40,000元+争议金额/谈判标的 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1% |
50,000,000元以上 |
80,000元+争议金额/谈判标的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5% |
说明:
1. 上表与本说明构成《深圳国际仲裁院谈判促进规则》第十七条的一部分。
2. 申请谈判促进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中心决定具体费用金额。
3. 当事人选择在外地进行促进谈判且谈判专家组也认为确有必要的,谈判专家组的住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合理的费用标准另行向当事人收取。
4. 当事人和谈判专家就谈判专家报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