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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仲裁十大经典案例

    1. 中国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第一案。

    中国于1986年12月加入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截至2020年底,缔约国达166个)。1987年,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捷达公司发生跨境贸易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庭由周焕东、董有淦、罗镇东组成。该案于1988年2月开庭审理,1988年7月作出裁决,该裁决于1989年6月被香港高等法院予以执行,开创了香港法院按照《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的先例,也是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域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从此,中国仲裁裁决从深圳走出国门,特区仲裁裁决在域外普遍得到承认和执行。


    说明: 134亿

    2. 中国仲裁第一大案。

    2015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了一宗中美跨国投资纠纷仲裁案,争议金额达人民币130多亿元,为中国仲裁史上迄今最大的案件。该案三方当事人来自中美两国,代理律师分别来自五个国家和地区。涉案合同本无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即形成巨大僵局。中美两国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深圳国际仲裁院解决纠纷,并共同选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刘晓春院长担任本案独任调解员和仲裁员。该案采用“调解+仲裁”模式,并且经当事人同意,引入专家组协助审理。从立案到结案,仅13天便高效、圆满地解决了这一复杂的巨额争议,促成多赢。来自各国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高度赞赏并感谢中国特区国际仲裁的独立、公正、高效、创新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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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典仲裁案。

    1989年,美资高西洋行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产生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美方当事人在境外对中国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投资和法治环境表示顾虑。在俞大鑫、董有淦和李泽沛组成的仲裁庭主持下,双方于1990年5月成功调解,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均十分满意。美方当事人在境外十多家媒体刊登启事,称“外商大受鼓舞”,因此“恢复和加强了今后在华投资的信心”。特区国际仲裁的实践证明,仲裁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中国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4. 跨国纠纷经典调解案。

    1988年,中国广东某公司因日本某公司涉嫌违反北约规定为苏联提供精密车床,所有出口货物遭遇禁运,无法向其发货,遂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庭由董有淦、郭晓文、王兆元组成。经中日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积极组织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日本公司称调解方案为其处理相同纠纷提供了样本。


    说明: 楼盘图片

    5. 涉港“跨世纪”“集团仲裁”第一案。

    香港某开发商与内地某市属国有企业于1992年合作开发楼盘,面向香港居民销售了约800个单位。后因楼盘“烂尾”,开发商无力应对而外逃,香港数百个家庭、数千居民的投资面临血本无归。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当天开始,投资该楼盘的香港居民一直在内地和香港通过信访、上访、游行、集会等方式表达不满,问题却一直无法妥善解决,在两地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为解决这一涉港“跨世纪”群体性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4年专门创设“集团仲裁”机制,依法受理了478宗关联案件,并在三个月内作出了公正裁决,保障了香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香港社会稳定。


    说明: initpintu_副本

    6.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合作机制第一案。

    两个香港居民在内地某省的投资合作产生纠纷,争议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五年内历经协商、诉讼和行政方式都无法解决。2014年初,双方当事人得知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3年12月牵头在前海创设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原称“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考虑到商业秘密、境外执行和长期合作关系等因素,共同向联盟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同意联盟在15家成员机构中指定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受理该案。该案由香港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经过七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前海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联盟的业务流程指引,共同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这宗“港人港案港式调解案”,是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受理的第一案,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实践提供了探索经验。


    说明: 康佳图片

    7. 中国上市公司僵局化解经典仲裁案。

    康佳集团与华侨城集团均为著名上市公司,而且是关联企业,却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于2014年陷入了僵局。该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巨大的经济利益,也必将对两家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备受资本市场成千上万的投资者瞩目。本案独任仲裁员王千华深入分析深圳三十多年来土地政策与制度的发展沿革,详细梳理双方多年来的往来文件,及时作出了裁决。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当事人全文公开该案裁决书。该案彰显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解决疑难复杂纠纷的能力,为妥善解决上市公司治理僵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投资环境树立了典范。


    8.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第一案。

    长园集团与其股东沃尔核材均为上市公司,二者因为控制权之争纠缠达四年之久,对抗激烈,引发广泛关注。2017年12月,双方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起设立的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由邱永红、宋萍萍和车君三名专家作为调解员进行调解,于2018年1月达成和解,形成共赢方案,并申请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圆满定纷止争,获得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的一致赞赏。境内外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称该案是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教科书般的案例”。该中心袁晓德理事长等表示,该案所体现的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四位一体”机制,将在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和并购争议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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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中国资本市场“集团调解”第一案。

    2014年4月,上市公司“海联讯”因虚假陈述与投资者发生纠纷,涉及全国各地的投资者近万名。同年7月,海联讯大股东设立专项补偿基金,深圳国际仲裁院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起设立的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参与补偿基金方案的设计和执行。部分不接受补偿方案的投资者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调解员分别运用电话、远程视频、现场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调解。最终,促成海联讯与9,823名投资者达成和解,妥善化解了纠纷。


    案例一-罗湖棚改拼图

    10.中国谈判促进第一案

    2016年1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率先设立谈判促进中心,被《环球仲裁评论》誉为中国深圳经济特区的最新制度创新。当月,该中心即应邀进驻罗湖二线插花地,开展“中国棚改第一难”项目的谈判促进工作。该项目占地约60万平方米,居民超过8.6万人,建筑面积约130万平方米,需拆除建筑约1,392栋,规模居全国之首。深圳国际仲裁院安排90余名谈判专家高效和谐促进谈判,三个月内《搬迁补偿安置前置协议》签署比例达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