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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艳蓉:以莲为念,清香自来——SCIA印象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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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艳蓉:以莲为念,清香自来——SCIA印象随笔

    发布时间:2021-02-03 15:18:49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女士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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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艳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以莲为念,清香自来——SCIA印象随笔




    洪艳蓉



    时光荏苒,作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更名后的首届仲裁员,至今已有8年之久,期间多有与仲裁院工作人员和仲裁员的办案切磋、交流互动,收获颇丰。天地万物有灵,位于深圳市地标性建筑——深圳证券交易所大楼41层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犹如一枝夏莲,多项仲裁业务好像莲瓣般舒展开来,经由莲心——“谦、洁、联、和”散发出令人心旷神怡的缕缕清香,玉立于深圳这座充满创新和活力的南方城市!


    今日,借着纪念深圳特区建立40年的机会,提笔记录点滴过往,勾勒心中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印象,也是记录一段个人体验下的仲裁发展史,以致敬它一直秉承的“独立、公正、创新”的核心价值与不懈实践。

     


    谦谦君子,服务为本


    众所周知,深圳国际仲裁院原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创设于1983年,2012年11月通过深圳特区立法,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创新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模式,成为我国第一家以政府立法确定其职能和管理体制的仲裁机构,由此将仲裁这项古老的事业嵌入全新的管理机制和业务模式之中,致力于建设全球一流的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和国际仲裁高地。


    相信每个到过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人,大抵有着和我一样的感受。走出41层的电梯,迎面而来的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宽敞明亮、可远眺深圳湾和香港新界山山水水的迎宾大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楼银灰色进口钢板、落地透明玻璃墙、4~5米挑高构成的单层空间里,中间电梯、四周会议厅/办公室的“回”字形空间构造,形成了仲裁院隐秘又开放的办公格局;厚实的冷色调地毯与柚色实木地板转角拼接,现代皮质沙发不经意地穿插于新中式明清家具之中,错落有致,适当的空间留白、人性化设计与高科技融合的会议室,营造出大气典雅、高效便捷的线下仲裁场所。透过窗外,无论是旭日东升、晚霞夕照,还是晴天阴雨、春花秋叶,气象万千,美不胜收。


    然而,如此美景最有福分享用的应是前来仲裁院办案的人们。仲裁院在整个空间布局上,行政办公场所只占据整层办公区的边角一隅,不仅诸多办案秘书的工位未临窗,而且管理层的办公室也被要求少占空间,为的是将最好的设备和最美的风景留给当事人和仲裁员,一如刘晓春院长所说,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最好的仲裁环境,是仲裁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漫步仲裁院内连接仲裁厅的走廊,一幅幅高仿真的明清山水大家的名作映入眼帘。这些作品大多“师法自然”,设色典雅,笔力苍劲,疏落有致,气象恢弘,无形中加大了过道的景深,营造出宁静悠远、古意隽永的氛围。置身其中,令人自然而然地放下浮躁之情和对抗之心,有助于心平气和地对话案件,促进争议解决。而在部分回形走廊和一些仲裁厅/会议室的墙壁上,悬挂着与仲裁或仲裁院活动相关的珍贵历史照片、信笺文书,使人即使置身这个高度现代化的建筑里,也能时时地感受到仲裁在时间长河里的脉动和仲裁院致力于“公信力”建设的不懈努力,由此散发出的历史的厚重感和专业的权威感,不免令人正襟危坐,认真对待争议事实与法律适用。


    从空间装饰到文化赋能,处处彰显着仲裁院管理者独运匠心,致力于“公信力”建设的努力。这份执着信念与不懈追求,终于在2018年年底仲裁院启动新仲裁规则并进行仲裁员培训的现场,刘晓春院长对院花——“莲”的阐释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作为千年活化石,灼艳于夏日的莲,有着《群芳谱》中“华实齐生”“百节疏通,万窍玲珑”的秀丽外形,更有《爱莲说》中“中通外直,不蔓不枝”“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君子品格。借莲为信,以莲为念,无疑是最契合仲裁“独立、公正、专业”精神内核的传神之选,仲裁院致力于光大我国仲裁事业,探索中国仲裁“深圳模式”的本心天地可鉴,而我更愿意将它的这种“莲”品概括为“谦、洁、联、和”,从一个仲裁员的角度与大家分享其中的故事与感受。

     


    洁白自若,独立专业


    作为与法院司法裁判并行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以遴选专业人士充任仲裁员,尊重当事人意愿组成仲裁庭作为解决争议的立足之本,“一裁终局”的法律属性对仲裁“公正性”“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回顾历史,早在1984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就开创了最早从境外聘请知名专家担任仲裁员的先例。这一广纳专才,注重仲裁员国际性、独立性的传统延续至今。据统计,深圳国际仲裁院目前共有933名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外仲裁员385名,占比超过41%,其仲裁员结构国际化程度为中国之最。而我也从近年参与的仲裁案件审理中,深切地感受到了仲裁院为保障仲裁独立公正而作出的种种努力。


    作为法学科班生,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研修并教授证券法、金融法等已有十来年之久,由此得以通过专业关考核,忝列仲裁员队伍。出于个人兴趣,从博士阶段开始,我就潜心研究资产证券化,后来陆续参与监管部门的证券化立法、受聘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化项目外部评审专家,相关研究和实践从未中断,算得上国内较为熟悉资产证券化的专家学者。也可能由于这个原因,几年前我被指定为某案件的首席仲裁员,主审备受业内关注、争议金额高达几亿元的资产证券化纠纷。


    然而,这个案件不仅很有特殊性,在审理过程中也是挑战不断。除具有争议金额高、案情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属于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新型案件之外,申请人一方为深圳大型金融企业,被申请人一方为某省具有国资背景的实业企业,牵涉多方利益主体,令人不免有“被干预”的担忧。从立案开始,申请人就聘请了国内顶级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团队据理力争,被申请人则巧用仲裁规则,使出各种仲裁技巧,仲裁庭由此经历了包括管辖权异议、调查取证申请、公章和笔迹鉴定申请、涉及民刑交叉的抗辩、(某位)仲裁员因利益冲突退出仲裁庭而重新组庭、两三次全天开庭与激烈辩论等一系列挑战及事项处理,如此种种令仲裁资历不深的我倍感压力,案件审理几度陷入胶着状态。


    在一年多时间里,一方面,我曾心中期待仲裁院能给我一个方向,无论是“施压”还是“暗示”。但令人“失望”的是,自始至终没有任何人给我只言片语。看来果真是仲裁院院长履行指定仲裁员的职责后,有关案件审理的一切就都留给仲裁庭独立判断了。另一方面,面对复杂多变的案情,我总结抽象出不少类型化的仲裁程序问题,最终得以借助仲裁机构的帮助,向许多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请教,他们的经验分享与技巧指点帮助我闯过了案件审理中的一个个“险滩”,这份经历始料未及却又收获满满。


    在经历一年多的案件审理、仲裁庭沟通和对外请教之后,我拨开万千头绪,沉下心来重新全盘审视案情与争议所在,终于成功找到案件突破口,并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写就了长达5万多字的仲裁裁决书,顺利结案。及至今日,我仍认为那是我获得最多成长,写得最满意,也最能彰显自己专业水平的一份裁决书。


    尽管因为仲裁的保密属性,许多仲裁故事与文书未能最终公之于众,但一个尊重仲裁员专业能力、给予仲裁庭充分信任并保障其独立性的仲裁机构,最终必然有助于仲裁庭秉承公心拿出敢于为之负责的仲裁裁决书,仲裁机构的“公信力”由此也得以不断提升。感谢深圳国际仲裁院用自己的操守让仲裁员们各得其所,我想对于每一个爱惜名誉和钟情专业的仲裁员来说,这是一个可以实现自我的最好平台,一个专业成长和经验积累的最佳舞台。

     


    联连相倚,相生共进


    随着经济生活深化和社会进步,维权意识的提高带来了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仲裁日渐成为帮助人们定分止争、保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然而,仲裁的私密性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对外影响力,使之难以像法院的公开判决那样充分发挥示范效应。特别是近年来,股市波动和经济下行导致金融纠纷剧增,资管新规施行引发的理财纠纷、股票跌破平仓线引发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纠纷,以及私募基金份额无法按期赎回纠纷等,成为商事领域备受瞩目的争议,是攸关民众“钱袋子”的紧要问题,更关乎金融安全与经济稳定大局。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有必要在这场财富保卫战、金融稳定保卫战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无疑,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促进这一作用发挥方面,是先行者,更是佼佼者。


    因从事证券法、金融法教学研究,我有幸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参加了一系列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件的审理,并将一些裁判心得总结成《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法律性质与争议解决》论文发表于法学核心期刊上。仲裁院很快注意到这类纠纷发生的普遍性以及新类型金融案件裁决的示范意义,及时联系我将裁决书做脱敏处理,提炼核心法律问题并辅以裁决分析,将之改写成典型案例,放入仲裁院官网上的“金融纠纷仲裁调解典型案例选编”栏目发挥示范作用,起到了很好的“同案同判”的指导效果。


    但深圳国际仲裁院及时利用经典案例,发挥示范效应的举动,并未止步于此。随着热门金融争议话题的持续发酵以及监管部门逐渐加大金融风险处置力度,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金融问题并渴望在业内进行交流及共商风险对策。很快,仲裁院联合知名律师事务所,并借助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力量,邀请包括我在内的几位仲裁员,召开“新形势下金融资管争议热点问题研讨会”,就资管产品中差额补足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资管新规下的合同效力、资管通道业务与管理人责任等市场关注的话题展开裁判经验分享和问题研讨。


    前沿而开放的实务研讨会在盛夏的深圳吸引了几百人到场聆听,盛况空前,更在会后形成诸多共识与风险应对方法。深圳国际仲裁院联通各界,不仅借助样案的示范效应,减少同案异判,提升仲裁公信力,更借由研讨发现业务规则及执行机制漏洞,促进实务界查遗补漏,防控风险。这些延伸的做法,看似偏离了仲裁机构的“定分止争”主业,然而我们不应狭隘地理解仲裁机构的功能,作为具有特殊作用的社会公共组织,仲裁机构应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发挥其对社会稳定与进步的价值。无疑,在这一方面,深圳国际仲裁院是有着远见卓识和先进做法的仲裁机构。

     


    和合不同,维新担当


    经济生活中少不了摩擦纠纷,但解决纠纷不仅耗时费力,还可能因此阻断未来合作之路。也因此,如何以最小成本有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其继续保持友好往来,成为晚近以来争议解决的新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


    现任深圳国际仲裁院当家人刘晓春博士,是国内较早从事这一方面研究的学者型专家。记得2009年,得知他以《证券仲裁的制度分析——美国的经验与中国的选择》为题撰写博士论文,时任《金融法苑》主编的我邀请他撰文支持。不久之后,他发来一篇名为《美国证券调解机制及其价值评析》的论文,洋洋洒洒近万字,该文探讨的问题成为《金融法苑》(第79辑)最受关注的议题。该文收获了诸多好评,至今都是国内系统介绍这一问题的佳作。


    刘院长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一直没有停歇这一方面的探索与实践。转眼时间到了2019年,《金融法苑》迎来她的第100辑,并以“金融法治四十年”为题对外征文。刘院长携同事用心撰文,写就了《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与创新——以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的实践为视角》。文章行文如流水,在总结分析中国资本市场传统纠纷解决途径局限的基础上,淋漓尽致地为我们揭秘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度参与创新的“四位一体”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新机制,成为备受瞩目的好文。


    通过这篇文章,“四位一体”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新机制得到了生动复盘。原来早在2013年,刘晓春和郭晓文、焦津洪、袁晓德、宋丽萍等领导在深圳达成了协同创新的共识并且很快就转化成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的创新行动。当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就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支持下,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后来又加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主要资本市场行业协会开启了创建“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的探索与实践,以调解为化解纠纷的主要手段,以仲裁作为终局性约束力支撑,以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促进市场导入和诚信约束,整合资源和功能(总结为“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即“四位一体”)。几年运作下来,这一机制以和谐、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化解了资本市场大量的纠纷[1],有力地促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其成绩之斐然令人不禁为这一创新机制拍手叫好。


    “四位一体”纠纷解决新机制的推出,直击争议解决痛点,令人耳目一新。看似四套机制简单链接,实则理念、公心、经验与技巧缺一不可,需要各家参与机构归位尽责,充分发挥合作协调作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不为自身揽案,不以结案多少为成就指标,而将重心放在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低成本地化解纠纷之上,在促进这一机制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这份担当令人动容。根植于深圳这个具有创新精神的城市,深圳国际仲裁院天然地具有创新基因,更难得的是,不止步于作为一个单纯的事后裁断机构,而是协调其他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这或许也是成就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应有品格和思想高度。衷心地祝愿深圳国际仲裁院为中国仲裁事业再添新瓦,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注释:

    [1]据统计,截至2019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咨询共计4151宗,符合《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要求而正式受理的调解案件为731宗,当事人来源遍布内地所有省份;已办结调解案件674宗,其中调解成功554宗,调解成功率为82.2%,和解金额约30.87亿元人民币;申请仲裁确认的调解案件413宗,涉及金额30多亿元人民币,大量调解通过仲裁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参见洪艳蓉主编:《金融法苑》总第一百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年版,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