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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三桥:特区仲裁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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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三桥:特区仲裁第一课

    发布时间:2021-02-03 15:17:24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曾任深圳国际仲裁院(时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三桥先生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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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三桥,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任深圳国际仲裁院(时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副秘书长。





    特区仲裁第一课




    徐三桥



    我1989年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在特区仲裁机构工作。当时的机构名称叫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仲裁办”)。


    我记得当时董有淦主任交给我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第一次在境外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件事写通讯稿。我接到任务后信心满满,认为就是一个新闻通稿,作为一个研究生,这点小事算不了什么。我看了香港法官写的判词后,很快就写出第一稿,交给董主任审阅。等我拿到董主任修改过的稿子后,看到董主任对新闻通稿的结构、措辞甚至标点符号都作了认真的修改和标记,当时脸就红了。但董主任并没有责怪的意思,而是笑眯眯地鼓励我,让我把背景材料再看一遍,有些模糊不清的地方,需要仔细看看法官的判词,然后斟酌新闻通稿的用词是否准确。


    就这样,在董主任耐心细致的指导下,我终于完成了新闻通稿,并发给了内地和香港的有关新闻机构,让中国仲裁裁决作为《纽约公约》裁决第一次在境外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件事儿得到广泛宣传。


    董主任为人谦和,总是笑眯眯的,像一个和蔼可亲的长辈对待自己的孩子那样,对我这样一个刚进入职场的年轻人关照有加。但是,做事情的时候,董主任绝对严谨、认真,即使一个标点符号错误也会指出来。正是在董主任等老一辈仲裁人的引领、熏陶下,我才走进了中国涉外仲裁的大门,并迅速成长为一位年轻的仲裁员。


    作为仲裁员,独立、公正自然是第一要义,勤勉尽责也是仲裁员不可或缺的要求。仲裁员案件做得多了,自然而然就会培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在每一个仲裁案件中,仲裁员都会竭尽全力,争取将案件的处理做到极致,有时候为了琢磨一个问题,日思夜想,其中付出的心血之多,甚至不为外人所知。有的案件,仲裁员还要“出力出汗”,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我印象深刻的是一宗“先锋4号”进口合同纠纷。在该案中,申请人以进口的“先锋4号”经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标准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和退货。对于进口的“先锋4号”是否符合中国药典标准这个问题,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仲裁庭已有定论,认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被申请人也提出一项抗辩理由,就是申请人不能按照货物的原状退回全部货物,失去了请求退货的权利。为了确定申请人是否能够按照货物的原状退回全部货物,我受仲裁庭的委托,前往仓库对货物数量进行清点。当时正值七八月份,广州天气炎热,即使什么都不做,也会一身大汗,而且仓库里没有空调和电扇,更加闷热,刚进仓库没多久,全身的衣服就湿透了。为了保证清点的货物数量准确,当时别无他法,只有忍受酷热,将全部货物搬出仓库,逐一清点。当时的情形,用挥汗如雨来形容一点都不夸张。清点完毕之后,最后确定进口的全部货物,除了送检的数量之外,其余的货物都在仓库里,可以按照进口货物的原状退货。最终仲裁庭根据货物清点的情况,裁决解除合同、退货和退款,圆满地解决了纠纷。


    回首过去,从1989年至今,我的成长经历,一直和特区仲裁事业密不可分,可以说是伴随着特区仲裁的发展。特区仲裁事业的发展,也成就了我的事业,影响了我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