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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千华:SCIA 跨境法律服务合作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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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千华:SCIA 跨境法律服务合作的推动者

    发布时间:2021-01-29 15:15:47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王千华先生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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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千华,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SCIA:跨境法律服务合作的推动者




    王千华



    深圳特区仲裁应中国经济改革开放而生、而兴旺。深圳国际仲裁院(英文简称“SCIA”)秉持五湖四海汇聚优秀人才的精神,以“3i”核心理念“独立(independence)、公正(impartiality)、创新(innovation)”,汇聚了来自国际、我国港澳台地区与内地各法域的法律服务专业人士。我很荣幸在这个全球法律专业人士大家庭中与来自多法域的同行互相交流和学习,留下不少美好的记忆。

     

    CO-COUNSEL(跨法域合作律师)

    “深圳仲裁管辖+域外实体法适用”,即当事人约定适用域外实体法和由深圳国际仲裁院管辖,形成了有趣的融合(fusion)。尤其是近年,在人民币有序回流渠道逐步增多、境外当事人对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国际声誉越来越认可、对境内保全和强制执行制度及相关诉讼成本了解更多的情况下,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管辖并约定适用域外实体法的争议案件越来越多。相应的,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代理人团队构成中出现CO-COUNSEL(跨法域合作律师)的现象比比皆是。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个适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法的案件。当事人委托了内地律师和BVI律师共同代理。起初的分工是内地律师负责仲裁程序事务(适用内地程序法),BVI律师负责实体法的解释和说明。实际运作中,由于不同法域术语间翻译的不同和制度背景差异等原因,不可避免地需要由内地律师对BVI公司法进行比较法说明,并随时和BVI律师辨析确认,以使仲裁庭充分理解BVI公司法的相关具体规定。为了充分辩论,对方代理人也积极参与进来。英语、普通话、粤语并用,内地公司法、BVI公司法的概念齐飞,仲裁开庭过程俨然成了欢乐的比较法研究课堂。

     

    跨法域合作仲裁员

    域外当事人倾向于选定域外仲裁员。在适用域外实体法的案件中,域外仲裁员有较大机会被选定或指定。西九龙高铁的建设和“一地两检”的顺利实施,使得“从中环出发去福田快过去沙田”成为现实,深圳国际仲裁院所处的地理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我很荣幸,能有不少机会和来自域外法律背景的仲裁员一起组庭,合作办理仲裁案件,充分认识到在仲裁程序事项安排、仲裁庭调查、证据规则、裁决书写作习惯方面的诸多细微差异,“族繁不及备载”。来自不同法域的仲裁庭成员之间能够真诚地进行专业交流,共同分析各种差异存在的制度文化背景,求同存异,形成得体的、友善的且深刻的专业讨论,加深了彼此之间对对方法域制度文化的认识。

     

    域外法查明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适用和查明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域外实体法,是体现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仲裁管辖+域外实体法适用”的组合一般都会导向域外法查明的仲裁程序。域外仲裁员的参与,弥补了仲裁庭其他仲裁员对判例法查明技术的实践经验的不足,这是仲裁相对于民事诉讼的优势之一。个人的经验是,仲裁管辖和域外法律适用是正反馈效应关系。深圳国际仲裁院准确适用域外实体法审理的案件越多,就越容易获得域外当事人的信任,并在合同管辖权条款中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管辖。


    我有个小小的期待,深圳国际仲裁院将适用域外法积累的仲裁裁决作为推广成果,对案件裁决书去密化后积极对外展示。裁决书是对域外法律界和商界最具有说服力、最容易建立信任基础的公共产品之一。在编辑、公布或出版这些裁决书时,可邀请域外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技术编辑顾问,对索引、注释、引文等进行编辑,以便这些裁决书能更好地为域外当事人和法律界所参考使用。同时,也可以通过研讨会和培训等形式,对接域外法律界和商界行业组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组织建立常态化运作的法律文化交流平台,分专题召开内地和域外法律比较研讨会,对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借贷法、证券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的比较进行专业、深入研讨,促进域外法律界人士对深圳特区法治环境的了解,增强其对内地法治环境的信心。

     

    域外法律人士担任法律查明专家证人

    根据内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域外法律专业服务市场的习惯,当事人自行聘请域外法律专业人士出具法律意见书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查明域外法律的主要方式。域外法律专业人士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通常附有本人与当事人或案件不存在利益关系的声明,并附有本人身份证明和专家履历和资格、资质说明或证明。


    对域外法查明过程中的域外法律专家意见,我有些小小体会如下:域外法律专业人士在作为专家出具意见时,其职业习惯是在除了查明域外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或作为判例法的普通法、衡平法中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往往还会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证据或陈述的事实,结合其查明的法律提出法律适用的意见,甚至其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将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个案的意见,而只将其查明的法律(包括成文法和作为判例法的普通法、衡平法)列为法律意见书的附件。有时,不同的法律专家基于同一成文法、判例或彼此间并不矛盾的判例发展树,可能因结合不同的案件事实和/或专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不同理解,得出不同的法律适用意见。我能理解域外法律专业人士的上述职业习惯,但不同意将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职责移交给域外法律专家或仲裁庭之外的其他人士行使,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解释域外法律(包括理解判例)、适用域外法律等事项的职责仍应由仲裁庭行使。


    围绕深圳国际仲裁院管辖和域外法适用实践的展开,在各法域法律服务人士作为代理人、仲裁员和/或专家证人不同层面的积极参与下,跨境法律服务合作生态已经成功地建立起来,这对于完善中国内地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这个生态的推动者,深圳国际仲裁院居功至伟。


    谨以此小文,纪念深圳特区建立40周年、特区国际仲裁机构成立37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