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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美国商会举办贸仲仲裁实务之证据问题研讨会

    香港美国商会举办贸仲仲裁实务之证据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0-09-17 00:00:00

         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可能来自不同的法律体系,加上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适用法律甚至仲裁规则,因此,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都可能会面临不同证据规则和举证习惯的冲突问题。由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所处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多年以来一直位居世界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前列,境外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贸仲的证据事项十分关心。
          
        2010年9月16日,在香港美国商会在香港举办的Evidentiary Issues in CIETAC Arbitrations (贸仲仲裁实务之证据问题)研讨会上,华南贸仲副秘书长刘晓春先生受邀请发表了《Taking Evidence in Cietac》专题演讲,从Applicable Rules of Evidence(证据适用的法律和规则)、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的分配)、Submission of Evidence(证据提交的方式)、Forms of Evidence(证据的类型)、Evidentiary Hearing(开庭质证)、Admissibility and Assessment of Evidence(证据的采纳和认定)等方面,详细介绍了贸仲的规定、实际操作情况和仲裁庭的常见做法,并就不同法律体系的当事人如何配合采用贸仲仲裁规则和其他证据规则等问题回答了与会人员的提问。
         
        研讨会由香港美国商会法律委员会主席Eric A. Szweda先生主持。贸仲资深仲裁员、国际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Arbitration Committee)2007-2008年度主席Sally Harpole女士从其在北京贸仲及华南贸仲办案的实务角度介绍了在贸仲仲裁中可能遇到的证据问题以及处理方式。Navigant Consulting的董事Connie Wu女士以专家证言为主题,提出了在仲裁中引入专家证言的证据应该注意的问题。
          
       刘晓春副秘书长等三位演讲嘉宾就证据规则的热点问题,与香港美国商会会员企业的法务主管以及在香港地区工作的外国律师共三十余人进行了讨论。与会听众对贸仲处理证据事项的公平性、灵活性、高效率和低成本表示赞赏,并对贸仲在证据程序指引方面的进一步努力充满期待。
           
        据悉,《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已由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会于2010 年5 月29 日决议通过,取代1999年版本的《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新版规则的制定,有贸仲仲裁员的重要贡献。广东和香港地区的律师可以到华南贸仲取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