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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怡亚通陈伟民:供应链企业互联网时代创新的法律挑战

    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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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怡亚通陈伟民:供应链企业互联网时代创新的法律挑战

    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SCIA”)主办的第六届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中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创新研讨会于2016910日在中国创新之都深圳召开。境内外300多家企业的高管和法务负责人与各级法院法官、仲裁员、调解专家、高校学者、专业律师及政府决策、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共约500人,围绕互联网背景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深入展开探讨。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金融集群总裁陈伟民先生就供应链企业互联网时代创新的法律挑战发表专题演讲。实录如下: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

    大家下午好!

    我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供应链企业互联网时代创新的法律挑战。这个标题有三个内涵,一个是供应链,第二个是互联网,第三个是法律挑战。上午很多专家,包括BAT的法总们都谈到,互联网时代本身也是一个很新的东西。供应链也是近十年发展起来的一个非常新兴的行业,也是跟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社会产业的分工,形成的一个第三方服务的行业,本身也离不开实体经济。在供应链这十几年的实践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围绕实体经济、制造业和流通行业的新型商业模式和产业服务模式,存在着各种法律问题,下面给大家做一个交流和汇报。

    一、供应链概述

    怡亚通,有一些人可能知道,是供应链行业领先者,从1997年创立,一直围绕着传统实体经济提供外包服务,形成了供应链一站式的服务模式。供应链是什么呢?比如说传统的实体经济设计、研发、采购、制造、销售一直到用户和消费者,这是一个实体经济的链。中间环节是靠什么来连接?就是靠供应链连接。怡亚通的成立,就是围绕着制造和整个交易环节提供配套服务,包括华为在内的这些企业,也都是由怡亚通提供外包服务的。怡亚通的定位是以上下游客户的综合需求为中心,以物流为基础,供应链服务平台为载体,互联网为共享手段,整合+金融整合+营销整合+各类增值服务打造的服务模式。

    二、供应链创新是大势所趋

    供应链是服务实体经济的,而且是属于第三方的外包机构,这里面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就非常多。传统的购销,传统的采购、生产,还有实体经济中的各种配套服务,都会通过交易,通过配套服务转嫁或者说转移到供应链平台上完成,这里面会涉及到比如说政策风险,像上午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资深总监萨米(Sami Farhad)先生讲到的一达通,它涉及出口,就必然会涉及到出口退税、报关等等这些政策,物流环节也会涉及到各种配套服务。在供应链运行或实践过程中,政策风险很多。另外就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合同、交易、应收款等资金流的风险。因为供应链跟传统物流不一样,是把订单、交易、资金流、商流、信息流合一的服务平台。

    供应链的创新是大势所趋,因为产业本身就在转型,特别是中国的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的改革,其背后就是供应链创新、供应链转变,企业把自己专业的事情做好,非专业的服务外包。在外包服务过程当中,就会产生各种法律问题。这是从产品时代向市场时代,向现在的竞争时代在发展。竞争的结果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注核心竞争力。

    这个是刚才跟大家分享的典型的供应链商业模式。作为供应链专业机构,我们虽然提供服务,但是很多物流是外包的,很多配套的资金又是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应的交易,也通过供应链公司来实现,即把我们传统交易的所有流通环节,各种中间的服务,集合到一个平台上。大家都是学法律的专家,都知道互联网的法律问题多,其实供应链行业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多,涉及的法律纠纷更多。我们在这十几年里头,碰到了各种形式的问题。比如说生产、交货出了问题,会传导到供应链公司,因为供应链公司通过服务保证生产企业的时效,保证中间交易的真实性。如果中间有虚假,企业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这个以后有机会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些案例。

    三、供应链企业服务地位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法律问题?因为服务地位决定了各种代理、委托行为,包括真实的交易行为,都跟供应链行业或者供应链的服务型企业有着巨大的关系。这跟别的一些居间服务企业不同,比如说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或者说其他咨询公司,他们是轻资产的。但是供应链企业就不一样,传统商贸、生产和流通环节都是通过这个平台来呈现出来,这就涉及到企业的服务定位。

    国内由于税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供应链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时是以买方或者卖方的角色出现。在出现纠纷的时候,供应链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其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可能有所不同,有时是委托代理,有时则是购销。

    由于供应链企业是跟各种外包合作机构一起来完成核心业务的,比如说怡亚通给华为提供从采购、物流到整个生产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就会跟这些加工厂、原材料供应商、物流服务商、报关公司和银行都会形成一种合作关系。在这里面就会出现一个博弈。比如说某个服务商跟企业有纠纷的时候,供应链公司就要参与协调,有时诉讼上也会有一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我们传统交易的法律问题很多是一对一,但是对供应链服务来说,更多的时候,很有可能是多对多。比如说由于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了货物的损坏,因为供应链企业是提供总包服务的,可能客户或者说核心企业最后服务的客户,就会对供应链企业有要求,向我们追索由于产品损坏造成的损失。事后,供应链企业还要再去跟物流公司追索、打官司,可能还有保险等方面的问题,都会涉及到,所以这是一方面。第二个方面,如南方航空陈威华总法律顾问所说的航空公司规模大、利润很薄,其实供应链企业也一样。因为它不是赚取商品差价,而是收取外包服务服务费的总合,因此利更薄。这就对供应链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也是由于多方合作,完成的一个服务和整个生产链上的运营、运作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还有一点是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整个供应链运营过程会牵涉到货物的交付和资金的结算,还有各种单据、订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的对接、对账。一方面,证据链能不能一一对应?能不能形成清晰的逻辑关系?这些对供应链企业是一种挑战。另外一方面,在互联网时代,像怡亚通也跟京东有战略合作,很多线上的交易实际上是通过线下的运营才得以实现,但单证及单据的往来、货物有没有按时送达,还有货物的质量和退换货问题,很多是通过网上来完成和进行信息传递的。一旦发生纠纷,这些信息、网上的电子单据,包括邮箱等,能不能作为证据?因为整个供应链服务虽然形成了一个三方或者四方的合约关系,但合约上是没有约定金额和具体的交易条件的,更多的交易条件、单据和金额实际上是在各信息平台之间传递。比如说我们跟华为签订了一个供应链服务协议,上面是没有金额、相关的订单和单据的,这些单据是在运营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单据如何能梳理得清楚或者能有效的保存?一旦出现账务问题、货物交付问题以及相关的质量问题的时候,这个法律关系怎么来做梳理?这实际上也对供应链企业提出了挑战。

    四、供应链金融中的法律空白

    供应链里还有一块就是供应链金融,现在BAT或者各个大公司,包括供应链公司在内,都参与了供应链金融。具体表现形式有很多,比如说商业保理、应收款融资、动产融资、货物质押融资和设备的融资租赁等等,都跟供应链产业链的上下游有关系。其中,特别是流通行业,涉及到服务权属、动产的质押和应收款的确认,还是有很多法律问题。比如前几年说的仓单问题、一批货物多次抵押的问题,国内实际上还没有完整的交易系统或者说公平、公正、公开的系统。如果在整个信息平台上,通过互联网和征信的手段,就有机会让在企业流通、商业流通和商业交往过程中的这些货物、资金等信息比较公平、公正地流通,则可能解决我们传统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大家也知道,银行为什么愿意做房产抵押?第一个是因为房产的变现、房产的价格评估比较简单。第二个是因为它有规划,有国土委或者说房产局帮做质押登记,权属比较清晰。但是供应链流通、商业流通、货物流通在不断变化,怎么通过一个法律关系、一个信息数据平台(互联网平台)把它固化下来,使得融资难、融资贵,包括风险问题,能够比较容易地解决?像我们在美国有一个公司,当然美国法律环境比较完善,货物一到以后金融机构就可以提供融资,因为他们有比较开放的信息平台。

    以上这些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最后,我也希望未来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能够组织一次研讨会,专门分析供应链跟实体经济的创新和法律问题。今天就跟大家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