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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杨临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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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杨临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规制

    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SCIA”)主办的第六届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中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创新”研讨会于2016年9月10日在中国“创新之都”深圳召开。境内外300多家企业的高管和法务负责人与各级法院法官、仲裁员、调解专家、高校学者、专业律师及政府决策、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共约500人,围绕互联网背景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深入展开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杨临萍庭长以“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规制”为题,为本届论坛年度研讨会发表主题致辞。实录如下:

    大家上午好!

    2013刚才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专门从国家层面、从最高法院的层面,将最高法院互联网信息建设,给大家做了高度、凝练的介绍。接下来,我将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谈一下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与规制的两点意见:

    我个人认为,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时代,也就是所有法律人或者企业家所共处的时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法制建设具有双重需要,即重塑与建构。经过年到今天的跌宕起伏,它的确需要一个重塑和建构的过程。应当说这次研讨会正当其时,理由有以下三点:

    世界闻名正在走过工业文明,从时代向时代迈进。我们面临时代的变化,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挑战,现在看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具有巨大的威力,它迅速延伸到哪个领域,就会在哪个领域掀起重塑的巨浪,互联网与金融嫁接对传统金融而言掀起了涅槃的革命,对整个金融界而言也意味着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机,我们需要紧紧把握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脉络,缔造良好的法律文明与制度文明,助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备的规则之制

    P2P毋庸讳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重塑了金融交易的结构和程序,但是在事物发展过程当中往往总是伴随着混沌、无序和挫折。互联网金融在对国内经济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因互联网金融乱相带来的冲击。为此月中共中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抓紧制度的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局域性风险的底线。

    2016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更需要法律规制的保驾护航,保障互联网金融在良性健康轨道上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越来越深刻改变着传统的法律关系,仅凭原有的法律规则很难承担起互联网金融治理的重任,行业的健康发展,强烈呼唤着填补现有的法律漏洞、执法漏洞、司法漏洞。富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毫无疑问也是摆在所有法律人面前的必答题。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外部性的特点。民商事审判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反应和折射了国家的经济状况。可以预见,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金融消费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涉诉案件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也将成为我国民商事审判的一个重点。

    P2PP2PP2PP2PP2PP2PP2P基于这三点理由,互联网金融革命性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规则之制,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法律关系的交叉和竞合,需要法律的重塑和建构。

    我们每一位都见证着互联网金融法律科学成长的足迹,为了完成法律规则之制的重塑与建构这样的使命,为维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在互联网金融洪流与法律的适用规则之间寻找公平正义,寻找公平正义的路径,我个人认为需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对于公权利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越权则无效。对之就会产生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权力清单。对于私权利而言,司法自治、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但是在公法规制和司法自治中间,留有巨大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成长的空间。在这个成长的空间之中,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个时代已经发展到从契约自由向契约正义。当事人在意思自治、严守契约的同时,要有契约正义的理念。

    创新意味着对既有模式的突破与升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丰富了金融品种和新业态,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效率,增强了普通民众的参与度,具有一定的普惠性质。对创新要秉持着包容态度,但创新绝不意味着无法无天。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包装粉饰,更不能以创新之名行违法集资之实,践踏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的金融秩序,创新应受到合法性的规制。

    不尽人情不结缘,太尽人情损人性,在创新和规则之间,要有一个合法性的度。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已经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一些监管。在网络借贷方面,日银监会刚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回应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在保险领域,《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也已公布。以后随着证券法的修改,关于众筹立法可能还会有进一步的完善,现在的情况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突破,法律滞后,需要进一步的借鉴先进的经验,制定行之有效的规则。司法机关也要根据案件的新类型,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块,这一次到深圳来,我们昨天下午也就今年要出台的最高法院民二庭的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专门征求了深圳中院和相关企业的意见。

    即线上与线下的关系。线上金融与线下金融应适应同一法律尺度,保持监管规则适用的平等性,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督尺度即应统一,实行穿透式监管,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法律属性,适用相应的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应遵循法律关系与金融的统一规制。

    22 (四)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201538 (五)金融与实体的关系

    24%24%36%36% (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关系

    1. 2. 3. 4. 5. 6. (七)审判与信息化的关系

    81同时,最高法院民二庭也出台了六个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是专门针对破产重组信息平台以及立案通知的。最近中美元首会晤签署经济成果会谈备忘录,就中国的司法专门有一段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破产审判。当时受院领导的委托,我们与美方进行谈判,其中我们专门增加了信息化的内容,而且谈判完以后,不论是中方的有关部门,还是美方都高度评价破产审判工作以前所未有的工作力度往前推进,而且是唯一一个当场谈判达成的共识。当然这个过程也非常艰难,其中在司法审查透明度里面我们加入了信息化,所以说也有审判与信息化的关系,刚才刘贵祥专委在致辞时把执行这一块说得非常到位,确实是信息化带来了审判的一场变革。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