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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铭超:《纽约公约》六十年:是否还在成长初期? ——《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实录稿(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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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铭超:《纽约公约》六十年:是否还在成长初期? ——《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实录稿(七)

    上午好,女士们、先生们!

    尊敬的安娜秘书长、刘晓春院长,对我来说非常荣幸能够加入这次《纽约公约》六十周年的活动,同时也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的35周年庆。感谢主办方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太区域中心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宝贵的机会。

    今天我的演讲主题是“《纽约公约》六十年:是否还在成长初期?”我会从现在、过去和将来三个角度简单介绍一下。

    关于现在,Queen Mary发布了关于国际仲裁方面的调查,然后呢,我会谈一下在1958年之前发生的故事,刚刚安娜女士也提到过的。接着我们会展望一下将来。

    2018年Queen Mary调查在仲裁裁决执行方面有非常好的消息。在仲裁的所有最有价值的特征中,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排名第一,2015年Queen Mary调查结果也是如此。因此,国际仲裁的可执行性仍然是它最具吸引力的特征。

    我“盗用”了贸易法委员会的地图。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被纳入了贸易法委员会的《纽约公约》。几乎蓝色已经覆盖了全世界大部分地区,都可以用《纽约公约》去执行,现在还有灰色的一部分,我们也将不断的争取他们加入《纽约公约》中来,这样整个《纽约公约》可以进一步拓展适用范围。

    另外我简单介绍一下1958年前发生的故事。

    我非常感谢Anna秘书长提及ICC及其将公约草案和《纽约公约》推向世界所作出的努力。众所周知,《纽约公约》诞生之前实行的是日内瓦体系下的公约,包括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 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ICC雄心勃勃地向联合国提供了关于执行裁决的报告,以便完善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状况。然后,我们很高兴它被联合国接受为1954年审议的一项提议,它也经过1955年进入官方程序,到1956年、1958年,最后是现在我们看到的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公约》最终版本。实际上,这只花了我们五年的时间,拟出这个在全世界范围内非常成功的公约。这是对1953年3月13日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通过的报告和公约初稿的复印件。

    抱歉我没有办法能够保存所有的原始文件,但是我们非常愿意把它的复印件提供给大家以供参考。这是另外一些文档,包括日程等等,我们在联合国找到的,它见证了《纽约公约》诞生的过程。而且一开始启动的条款,整体的进程在这方面都可以体现出来。非常遗憾的是它的分辨率不够高,不过我可以给大家提供公约初稿的清晰版本,这个版本是ICC提供给联合国的供采用的版本。

    用词可能有一点不一样,但是基本上所有对于商业界来说非常重要的领域都有覆盖到,这也是ICC非常荣幸地用来跟联合国一起合作的版本。

    为什么我给大家介绍历史呢,我是想要强调一下,公共和私人部门合作的重要性。因为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够做成大事情。联合国的公约是由国际机构、政府组织之间通力合作完成的,这反应了公共的利益,并且还要涉及到各个国家主权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到私人利益。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没有各个部门充分携手合作,《纽约公约》就不可能有今天的成绩。一个非常好的合作的例子就是ICC和联合国之间的合作,从过去的历史都可以看到。有一些里程碑事件,包括1946年ICC被认证为联合国高级顾问机构,为联合国提供咨询服务。在1953年的时候,合作起草《纽约公约》。1969年,成立GATT经济咨询委员会。1984年,ICC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启动第一次世界环境管理工业会议。1992年的时候,联合国认可采用了ICC的INCOTERMS。然后2001年的时候ICC和UNICTAD成立了投资建议委员会,另外在2017年的时候ICC又开始充当国际商业界代表。这些都是公私部门合作的良好例子。

    另外我想谈一下Queen Mary调查关于仲裁的不好的消息,同样是在2018年和2015年的调查中表现出来的,第一点是成本过高,第二点是缺乏有效的制裁,第三点是缺乏针对第三方的权力,第四点缺乏效率,第五点缺乏对仲裁员工作过程的深入了解。这些意味着仲裁本身是好的,但它还不是那么完美,这也是大家所担心的。

    因此,我们是否应该超越仲裁?为什么要超越仲裁?就像我前面提到的一样,仲裁程序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缺乏第三方机制,缺乏上诉机制,成本、效率方面也存在问题,这些都是私人部门比较关心的问题。为什么有这样的状况?

    现在已经经过了60年的发展,我们还没有看到任何平行的、有竞争力的全球执行框架能够适应国际商业界日益多元化的需求,从而促进仲裁本身的改革。因此我们怎么去解决这些问题呢?

    首先我们要建立某种全球框架,比如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已经在这方面做了非常多的努力,它就是非常好的榜样,不断促进各个当事人调解以及在各国立法方面帮助他们更好的去实施和执行、承认裁决。以及诉讼,很显然,诉讼仍是世界上最主流的争端解决方式,仲裁怎样在这样的环境下继续发展?海牙国际会议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并且进一步的,如何更好的去解释一些传统原则。保密原则一直是仲裁最大的特点,但是透明度问题怎么保证呢?联合国贸法会已经在仲裁方面采用了一定的透明度规则,同样的, ICC也做了许多的工作,就是想让整体仲裁过程更加透明,ICC已经发布了相应仲裁庭的信息在网站上,大家就知道有哪些人在仲裁ICC的案子了。

    第二点我觉得,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提高它的效率,在整个程序方面,比如合并仲裁、早期的驳回,或者是紧急仲裁等等。

    最后一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可以说是仲裁的基石。然而,绝对的意思自治是否真的就能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呢?我们是否应该试图重新考虑一下什么叫当事人的自治性。这些都是开放性的问题,留给我们将来要去充分考虑与探讨。

    另外我简单总结一下,私权部门,包含各个仲裁机构,他们等不及公共部门去优化这些问题,所以他们需要主动的去和其他组织部门合作,以进一步提高国际法律框架的完善,去更好的解决争端。

    我同样为会议列举出了如下重要资料,比如《调解公约》,《联合国透明度公约》,ICC关于当地救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报告,这些都可以给大家提供参考。

    我最后结束之前我想给大家分享一下回答我自己提出的问题。关于《纽约公约》是在否还在成长期?《纽约公约》是非常成功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们找到办法不断进步,鼓励我们不断寻找新的办法提高法制环境,找到更好办法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

    这是我今天讲话的最后一部分,最后祝愿这次会议能够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