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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松:《纽约公约》对中国仲裁发展的积极作用 ——《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实录稿(六)

    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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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松:《纽约公约》对中国仲裁发展的积极作用 ——《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实录稿(六)

                   

    编者按20185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本微信公众号将分期推出该研讨会的中英文实录稿。本期推出的实录稿内容为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卢松在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 

    卢松教授        

           

           

           

           

           

           

    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卢松        

    在《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        

    一带一路研讨会        

    主题演讲        


    非常感谢,首先我想要感谢此次活动的主办方深圳国际仲裁院还有联合国贸法会,还有其他的一些机构,今天非常荣幸能够跟大家来分享我的一些见解。        

    我希望跟大家一起来庆祝《纽约公约》60周年。相信我们都达成了这样的共识:《纽约公约》是联合国史上最成功的国际公约之一。它虽然是1920年《日内瓦公约》的继承者,但是《纽约公约》更加成功。《纽约公约》为国家及地区之间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乃至仲裁协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纽约公约》是仲裁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驱动力,不仅对商事仲裁,也包括投资仲裁。        

    接下来请允许我跟大家共同来回顾一下中国在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之后的一些进展。正如之前的几位嘉宾所提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86年年底决定加入《纽约公约》,然后在19871月份的时候提交的申请。当年的4月份,《纽约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在中国当前的法律体制之下,《纽约公约》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有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将会直接适用于中国法庭,其中也包括《纽约公约》。        

    同样的,中国法律也规定,如果一个在中国有直接效力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国内法不一致,那么国际公约将会拥有更高的效力。所以《纽约公约》在中国法院当中拥有更高的效力。中国的法官将会根据《纽约公约》的条款,尤其是第五条、第二条来依职权决定是否承认及执行一份仲裁裁决。        

    接下来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国内的法制情况。首先是关于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是在1981年的时候颁布的。当年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太多关于仲裁的规定,但其规定只允许在特定领域如国际贸易方面的争议可以寻求国际仲裁来解决。此后,分别在1991年、2007年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三次重大的修订。大家可以看到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是在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之后所颁布的,其已经将《纽约公约》的一些基本原则包含进了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中。所以现在,如果你有一个不受纽约公约约束的国际仲裁裁决,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时,当事人可以期望与纽约公约类似的原则适用于承认和执行那些非公约项下裁决。        

    接下来要介绍的是中国的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是在1994年的时候正式通过的。在《仲裁法》颁布之前,中国有几个不同类型的仲裁。大部分类型的仲裁都不是基于仲裁协议的,仲裁裁决也没有约束力。那些对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1994年的仲裁法彻底改变了中国仲裁的格局。在1994年《仲裁法》出台之后,之前所有种类的仲裁不再承认,除了一些和外国相关的仲裁。那个时候,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这两者就留了下来。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仲裁都被暂停。自此之后,中国逐渐建立起来很多内地的仲裁委员会,现在已经超过250多个。这个数量非常庞大,但这也与中国本身地大物博有关。        

    中国已经和其他国家与政府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条约。第一个是中国和法国在19875月份完成的双边条约,即《纽约公约》在中国生效一个月之后。大家可以看到在这个条约当中,有一个条款提到依据《纽约公约》来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所以自此之后,很多关于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都会包含类似的条款。就像很多嘉宾所提到的,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我们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下有两种体制。《纽约公约》通常都是适用于缔约国,而不是在一个主权之下的两个体制。由于内地和香港与澳门之间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出台,让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在不同体制下得以成功的进行。        

    我听到一个故事。袁国强大律师也见证了这个历程。当两地在促使安排通过时,内地方面起草主要关于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条款,而且这些条款和《纽约公约》基本完全一致。所以《纽约公约》对于当地的司法问题有着一个非常积极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谈谈中国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管。刘敬东先生已经列举了很多关于中国司法如何在这方面来发挥功能的具体的例子。作为我个人来说,我认为中国法院有三大机制来支持或者是监督仲裁:        

    第一,我们称之为司法解释。这点非常具有特色。中国的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具体条款进行抽象的解释,但这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就中国案件的数量来说,数量惊人,光是2017年民商事案件就已经有大概1,000万宗。大家想一想,中国法院在过去几十年中处理了多少案件。当然,普通法法系有一个非常好的案件分析系统,但是有这么多的数量,如果要去逐一分析,将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不仅对于法官,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来说都是如此。所以由此产生了司法解释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会对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将它们变成更加具体的规则来指导下级的法院进行司法审判。这样的效率非常之高。        

    刘敬东先生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司法解释。张法官今天上午最初提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公布的通知,就在中国刚加入了《纽约公约》之后。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去年和今年我们又有了大概有三到四个与仲裁相关的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出台。《纽约公约》对中国的仲裁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最后我想说,在回顾了这么多《纽约公约》对中国仲裁发展的积极作用后,我们是时候展望一下未来,我认为接下来我们要更好的了解《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纽约公约》和《示范法》共同组成了两个非常重要的支柱。中国的《仲裁法》与《示范法》之间还有一些差异。简单提三个领域:第一个是临时仲裁,目前在中国内地还不被允许;第二点是临时措施,就像刚才刘先生所说,仲裁庭是否在程序中决定采取临时措施。最后一个,仲裁裁决的国籍的确定应当由仲裁地或者开庭地来确定,而非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来确定。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