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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志坚:深圳中院在助力先行示范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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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志坚:深圳中院在助力先行示范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的创新实践——在第九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上的主题发言

    2019-12-10

    编者按:2019年119日,由深圳国际仲裁院(英文简称“SCIA”)主办、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特别支持机构的第九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中国企业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在深圳举行。本微信公众号将分期推出论坛的实录稿。本期推出的实录稿内容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志坚的主题发言《深圳中院在助力先行示范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的创新实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志坚

    感谢论坛主办方给我这个与大家交流研讨的机会。今年8月,中央出台《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了深圳的五大战略定位,其中之一就是“法治城市示范”,落脚点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法院审执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深圳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探索与实践。一、全面优化司法服务,保障公正高效的市场交易环境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也是世界银行评价各国各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考量。我们从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全面优化司法服务,为当事人化解纠纷节约成本,提高质效。一是全面优化诉讼服务。从线上诉讼服务、线下诉讼服务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个方面着手,尽力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的便利。线下诉讼服务方面,全市两级法院均设立了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当事人和律师既可以通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立案,也可以通过自助登记立案、自助查询案件信息。最近,我们还实现了跨域立案,在深圳任意一家法院都可以办理全国各地法院管辖的案件的立案申请。线上诉讼服务方面,主要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阅卷、网上送达等功能,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最近,深圳两级法院正在开展智慧诉服活动,联合司法局和律师行业进行互动,推广我们的信息化诉讼服务系统,当事人和律师通过网络就可以完成诉讼程序性事务的办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我们引入各类行业协会等调解组织180余家,律师等特约调解员989名,分批驻点法院值班,进行诉前调解,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更多途径、更加便捷的方式。二是全面提升办案效率。深圳法院案件总量长期位居全国前列,去年是48.3万件,今年截至目前已经超过55万件。其中民商事案件数量占比达到了85%。我们采取“外部疏源+内部挖掘+社会化服务”的思路,努力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外部疏源,就是强化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推动更多纠纷在诉前化解、源头化解。内部挖掘,就是案件繁简分流。20166月,在全国首家全口径、系统性推进这项改革,两级法院均成立了速裁庭或速裁团队,对简单案件实行速裁,简化程序,快速审理。社会化服务,就是将一般性辅助类、技术类事务外包出去,盘活有限司法资源。去年9月,出台全国首个全方位、系统化的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制度,建立了741项社会化服务购买目录清单,引入社会资源充实司法服务的力量。从这三项改革情况来看,办案效率确实得到了一定提升,去年全市法官人均结案达到452件,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7倍、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但是由于案件总量大,人力资源有限,仍然有部分案件不能及时办结。为此,我们正在从其他地方寻找突破,积极争取上级授权,开展民事诉讼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扩大小额诉讼适用范围,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构建电子送达、约定送达、跨境送达等民事送达新模式,从诉讼制度的优化完善入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当然,我们也希望通过社会调解、仲裁与诉讼有效对接,与诉源治理并举,形成多元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社会合力。三是坚持现代审判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不论是中资还是外资,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一律平等保护。在平等保护原则下,弘扬契约精神,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尊重契约自由,依法制裁违约行为,保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契约意识,守合同、重信用。四是加快解决执行难。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解决执行难问题,不仅是为了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更是为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2011年深圳法院在全国最早提出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2014年制定全国首个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标准,2015年在全国最早引入第三方对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评估。执行难主要难在“人难查、物难找”,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鹰眼查控网”,目前联网单位44家,财产查控项目28项,基本覆盖被执行人的记名财产和人员出行信息,直接通过网络对财产进行查、冻、扣。执行难主要难在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健全,我们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力度,通过发布“限高令”、公开曝光失信名单等,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敦促其履行义务;同时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对失信者予以严厉惩处,去年全市法院司法拘留772人,追究刑事责任25人。去年,深圳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核心指标全部达标,深圳中院也被评为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样板法院。目前,我们正在着力构建长效机制,推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常态化,努力在全国率先切实解决执行难。二、坚持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创新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深圳是一座创新型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已经发展成为全国的一面旗帜,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9倍,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15年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十分旺盛。深圳法院年均知识产权案件量占全省三分之一、全国十分之一。我们始终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建设。早在19942月,深圳中院就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201712月,成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目前,除新设立尚未正式收案的法院外,深圳基层法院均具有相应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2010年,深圳两级法院在全国率先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机制改革,统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准,推动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以司法保护为主导,发挥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效能。近年来,深圳法院审理了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比如苹果公司诉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华为诉IDC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华为三星互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等。2018年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深圳法院占两席;全国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深圳法院也有2件入选。二是建立技术事实查明体系。侵权事实的认定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最大的难题,深圳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位居全国第二,为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认定难的顽疾,我们探索建立了“技术鉴定、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认定体系。建立技术咨询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选聘56名技术咨询委员,为法官审判专业案件提供专业的咨询。引入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陪审员参审,确保知识产权裁判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实践难题,坚持刑事制裁与经济惩处相结合,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让侵权人“不敢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市场价值作为知识产权赔偿数额计算的参考,根据具体案件酌情超出一定限额进行判赔,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支出在赔偿额中单独计算,显著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人“不想为”。有效运用调查令、财产保全和永久禁令等措施,让侵权人“不能为”。四是加强粤港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引入港籍陪审员参与涉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让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与香港和国际接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统一。目前,我们正在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磋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统一案件库、统一专家库、统一诉讼服务标准、统一发布平台”的“四统一”工作合作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三、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保障平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的破产制度,让企业优胜劣汰常态化,是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一直将“办理破产”作为一级指标。深圳在全国最早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目前商事主体达314万家,居全国首位。市场主体“入口”基本开放,但是“救治”和“出口”制度还不完善。法院是从法律上解决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问题的职能部门。早在199312月,深圳中院就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破产审判庭,今年1月,成立全国第一个破产法庭。我们遵循法治化、市场化思维,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一是创新资产变现方式。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何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盘活破产企业财产,最大程度释放生产价值,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是破产清算的关键环节。我们坚持市场化、公开化处置方式,对破产企业财产全面实行网络拍卖。去年,我们面向全球进行跨境网拍,成功拍卖翡翠航空3架波音747货运飞机,其中2架由顺丰拍得,1架由以色列ACE航空公司拍得,都已经顺利交付。这一拍卖模式,引起各方关注,前不久,香港方面也委托我们运用网拍平台,对5块香港“幸运车牌号”进行拍卖,溢价率达57.9%,这是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破产合作的首次尝试。二是积极拯救困境企业。我们出台了全国首个《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困境企业,加大破产重整、和解力度,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参与重整,让企业“破产不停产”“救治与生产两不误”,促进有价值危困企业再生和转型升级。去年,成功重整鹏桑普太阳能公司,债权清偿率由拟破产清算时的28.46%提高到100%,拖欠的职工工资和160余家债权人的5.9亿元债权获全额清偿,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和劳动者多方共赢。我们还借鉴国外经验,在全国率先引入预重整制度,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前,先行指定管理人,引导企业通过商业谈判预先重整,提高企业重整效率,增加重整成功几率。通过预重整制度,成功促使福昌电子公司恢复了生产经营。有学者将法院形象地比喻为“生病企业”的医院。三是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完善的破产机制,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在全国率先探索破产管理人规范化管理制度,将专业能力考试作为破产管理人入册条件,对破产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考核,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设立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政)府(法)院联动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与政府部门建立破产企业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与反馈、跨部门联合调研等机制,解决破产企业员工工资垫付和就业安置、瑕疵财产处置、重整企业续贷与信用修复等实践难题。当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开展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试点。一是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个人破产条例纳入特区立法计划,我们也在组织力量开展研究,积极提供立法论证意见。二是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主要设想是在深圳先行建立内地法院与香港法院在跨境破产领域的相互认可、执行制度,明确内地与香港地区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权限及财产处置配套制度。我们正在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试点。各位同仁、各位朋友,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中央对深圳的厚望,也是我们共同的追求。深圳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深化改革创新,为深圳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也希望大家多理解、多支持,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