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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3:基金赎回与投资策略调整的纠纷案例

    案例13:基金赎回与投资策略调整的纠纷案例

    案例&研究

    Case & Study

    案例13基金赎回与投资策略调整的纠纷案例

    A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B关于基金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综述

    本案是一起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纠纷,经过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具体介绍请见本书第一部分“金融纠纷仲裁调解指南”)的调停,双方在几天内即达成和解。调解中心专业、高效、低成本的服务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同,充分体现了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谐解决纠纷的优势。由于本案当事人不在调解中心免收调解费用的服务范围内,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同时兼顾调解中心公益服务的宗旨,调解中心根据工作成本收取了适当的调解费用。本案对调解中心服务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帮助各参与主体快速、高效、经济、和谐地解决证券投资争议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一、案情回顾

    投资者B201561日与A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投资基金(下称“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认购私募投资基金200万份。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存续期限13个月,认购费1%,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资管计划”),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含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根据合同约定,A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私募投资基金与资管计划管理人签署资管计划管理合同,认购该计划劣后份额。资管计划投资范围是投向资管计划管理人管理的两只灵活配置公募基金,比例(0-100%),投资策略以认购新股为主。20157月,由于A股市场波动较大,新股申购暂停,资管计划打新为主的投资策略不能如约实施,资管计划管理人提出资管计划运行情况及相关保护性措施的说明,提出终止资管计划以新股申购为主的投资策略,同步启动调整投资策略、降低杠杆、提前还款、降低管理费等系列保护性措施,并就资管计划投资人退出机制及收益测算提出方案,测算劣后资管计划份额赎回净值约为0.726若无特别注明,本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8月,资管计划管理人向资管计划各参与机构和委托人包括A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布资管计划投资方向转型的情况说明,明确2015 86临时开放日,安排部分投资人赎回份额,劣后级份额净值为0.884元,810日赎回款到达私募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B称,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向其传递资管计划投资策略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方案时,没有及时将资管计划劣后份额86日赎回净值实际为0.884元,远高于测算的0.726元的事实情况告知给他,导致他错过了86日份额退出的机会;而且,投资策略的调整也未取得他的书面同意,A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责任。投资者B要求赎回私募基金份额,并由 A私募基金管理人弥补赎回差额损失,同时退还认购费2万元。A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B就私募基金份额赎回及差额损失弥补处理方案协商未果,遂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经征得被申请人投资者B的同意,调解中心于201598日正式受理本案,并于当日指定一名长期在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熟悉基金行业公私募基金运作规则的调解员担任本案调解员。该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了解案情的背景和经过。通过与A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对面沟通,同时考虑投资者B在异地,方便投资人减少交通成本支出,与投资者B主要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双方主要的调解要求以及达成共识的关键点,厘清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阐明基金运作的规范要求,并将双方提出的主要调解要求记录下来,形成和解协议草案,用邮件方式分别发给各方,由各方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分歧大的,再通过电话沟通,说明事实和道理,经过多轮邮件电话沟通,最终双方就和解内容达成一致。

    经过当面、电话及邮件沟通,调解员发现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资管计划管理人关于资管计划投资策略调整及相关措施说明后,虽曾就投资策略调整方案与投资者B进行过沟通,但未取得投资者B的书面确认。投资策略调整,属于资管计划合同条款的重大变更,A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取得全体私募基金投资人的书面确认后,方可代表私募基金同意资管计划投资策略的调整。而对于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实际赎回净值(0.884元)高于此前预测的赎回净值(0.726元,净值差主要由于实际赎回日组合资产实际净值高于预测,以及经各方协商一致免收劣后提前赎回罚息以及资产管理人退还管理费而致),A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及时将相关情况提前告知投资者B86日部分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赎回了基金份额,份额净值为0.884元,赎回款到账日为814日。投资者B对于资管计划投资策略的调整是知悉了解的,也有义务作出书面回应,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而且在纠纷产生之前,投资者B未就投资策略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此外,由于私募投资基金是投资于资管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赎回有赖于资管计划份额的赎回,因此A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与资管计划管理人进行沟通,取得资管计划管理人的支持,方能配合投资者B赎回私募投资基金份额。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调解员建议投资者B充分考虑A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抚慰金及份额退出的操作方案,抚慰金足以覆盖投资者B实际赎回或转让份额的净值(初步按911日计)与86日赎回份额净值的差额、赎回款到账日间隔期间(814日至914日)利息,以及认购费。

    最后双方就抚慰金金额和份额退出方案达成一致,同时投资者B也承诺撤回对A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诉,不再就此事追究A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双方于2015915日签署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