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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共同应对疫情减免部分案件仲裁费的特别决定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共同应对疫情减免部分案件仲裁费的特别决定

    发布时间:2020-02-06 22:16:45

    为了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仲裁当事人的生命健康,高效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商事争议,切实减轻企业争议解决费用负担,在疫情中维护稳定、有序、公平的营商环境,深圳国际仲裁院(又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就减免网络远程仲裁案件仲裁费用发布特别决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

    1.本决定发布前已受理、未开庭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继续参加仲裁程序(包含但不限于网络远程提交材料、网络远程庭审、网络远程质证等)的;

    2.本决定发布前未受理案件,申请人提起网络远程仲裁申请,而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全部仲裁程序(包含但不限于网络远程提交材料、网络远程庭审、网络远程质证等)的。

    仅一方当事人同意网络远程仲裁的不属于减免仲裁费用的案件范围。

    二、减免仲裁费用的时间期限

    减免仲裁费用的时间期限暂定由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防控疫情特殊时期结束(具体时间根据政府要求另行通知)止。此前已经受理案件但在此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以及在此期间申请人提起网络远程仲裁申请而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全部仲裁程序的,均符合减免的时间期限要求。

    防疫时期结束后,网络远程仲裁案件仲裁费用问题另行通知。

    三、减免仲裁费用的幅度

    1.符合条件的国内案件:案件受理费全免;案件处理费减半收取,即按照所适用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费率的50%收取案件处理费作为仲裁费用。

    2.符合条件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立案费全免;减半收取仲裁费用,即按照所适用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费率的50%收取仲裁费用。

    3.双方当事人在远程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组成前达成和解的,在50%仲裁费用的基础上再按照50%减收仲裁费用。

    4.双方当事人在远程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达成和解的,在50%仲裁费用的基础上再按照30%减收仲裁费用。

    5.双方当事人在远程仲裁程序中,首次开庭时或开庭后达成和解的,在50%仲裁费用的基础上再按照10%减收仲裁费用。

    6.本决定未涉及的费用安排仍继续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减免仲裁费用的程序

    1.本决定发布前已受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双方分别通过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提交《网络远程仲裁同意书》和《减免仲裁费申请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国内案件,在结案后退回已缴纳案件受理费的100%,并且退回已缴纳案件处理费的50%;符合条件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在结案后退回已缴纳立案费的100%,并且退回已缴纳仲裁费用的50%

    2.本决定发布前未受理案件,申请人提起网络远程仲裁申请,而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全部仲裁程序的,双方分别通过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提交《网络远程仲裁同意书》和《减免仲裁费申请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国内案件,处理费按照原标准的50%缴纳,受理费100%免予缴纳;符合条件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仲裁费用按照原标准的50%缴纳,立案费100%免予缴纳。

    3.双方当事人在远程仲裁程序不同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在结案时相应减退仲裁费用。

    非常时期,欢迎积极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远程仲裁服务,并希望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0年2月6日

    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仲裁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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