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大典型仲裁案例之八丨目标公司员工上市奖励支付争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大典型仲裁案例之八丨目标公司员工上市奖励支付争议

    发布时间:2025-07-29 13:18:19

    在2025年6月28日-29日举办的“沁园·资本市场法治”证券仲裁高级研修班第三期(并购重组)的开班仪式上,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高西庆代表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大典型仲裁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仲裁案例所涉企业的上市板块覆盖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交易所,案例内容涉及并购交易安排、业绩补偿、控制权交接、并购交易终止、并购交易的中介及衍生争议、重整期间债务确认以及债务重组等方面,贯穿并购重组全过程。具体内容将在公众号陆续推出,欢迎关注。


    案例八:
    目标公司员工上市奖励支付争议典型案例

    2006年,自然人A(申请人)加入目标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主导公司财务与业务发展。2012年,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顾问协议书》,约定若目标公司上市成功,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100万股股份对价作为奖励。后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目标公司股份被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亦视为“上市成功”,并按评估值对应100万股(人民币1,166万元)支付现金奖励。2017年,目标公司被某深交所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收购100%股权,被申请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并完成交割。被申请人于交割后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98万元,剩余人民币868万元未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约,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被申请人抗辩称协议实为特定关系下的赠与,且目标公司未通过IPO上市,奖励条件未成就。仲裁庭认定案涉协议为双务有偿合同,“借壳上市”符合约定条件,被申请人构成违约,裁决其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

    本案虽是基于目标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协议引起的争议,但亦对上市公司并购实务有一定的启示。被申请人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其履约行为可能对目标公司股权稳定性及并购交易进程产生影响。上市公司在并购尽调阶段,除关注目标公司自身债权债务外,还需关注核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与核心员工签署的激励协议,明确是否存在以“上市”为条件的奖励承诺,并评估其履约可能性及潜在影响。同时,应加强与目标公司核心员工的沟通,避免因潜在纠纷影响团队稳定性及业务连续性。


    相关新闻链接:

    “沁园·资本市场法治”证券仲裁高级研修班第三期(并购重组)在深圳举办
    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大典型仲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