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大典型仲裁案例之四丨上市公司出售及交接子公司股权争议
发布时间:2025-07-10 21:15:14
在2025年6月28日-29日举办的“沁园·资本市场法治”证券仲裁高级研修班第三期(并购重组)的开班仪式上,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高西庆代表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大典型仲裁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仲裁案例所涉企业的上市板块覆盖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交易所,案例内容涉及并购交易安排、业绩补偿、控制权交接、并购交易终止、并购交易的中介及衍生争议、重整期间债务确认以及债务重组等方面,贯穿并购重组全过程。具体内容将在公众号陆续推出,欢迎关注。

上市公司出售及交接子公司股权争议典型案例
2020年,某深交所上市公司(申请人)与A合伙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申请人持有的目标公司(第二被申请人)100%股权作价约人民币5亿元转让给A合伙企业。后A合伙企业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B合伙企业(第一被申请人),申请人配合完成了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向第一被申请人指定方移交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全部印鉴、证照、银行账户、财务资料及账目系统权限,并与第一被申请人及其指定方签署了《责任确认书》。第一被申请人本应分五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但仅按时支付预付款和第一期款项,后续款项存在不同程度迟延。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被申请人主张,案涉股权交易涉及的项目达到百余个,且目标公司数家下属公司因政策原因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包括清理往来款、目标公司交接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满足,因此第一被申请人并未逾期付款。仲裁庭认为,案涉交易交接项目虽然众多,但《责任确认书》的签署意味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对目标公司的交接进行了阶段性的总结;目标公司数家下属公司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非申请人主观因素所致,且相关事项在付款前提条件中占比很小,本案发生之前第一被申请人并未就此提出任何抗辩;往来款对账非第二期款项支付前提条件,第一被申请人延期支付第二期部分款项构成违约;第三、四期款项虽因往来款对账产生争议,但对账完成后第一被申请人仍未按期支付,亦属违约。最终仲裁庭结合具体逾期时间及案涉协议关于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支付义务的约定,支持了申请人主张的部分逾期利息。
本案为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及交接事宜提供实务启示。本案转让标的虽然仅是一个目标公司的股权,但所涉交接事项及目标公司下属公司众多,这在上市公司转让或受让子公司股权时属常态。而子公司股权及控制权的平稳交接,不仅与继续顺利开展子公司业务息息相关,也可能影响付款条件的成就与付款进度安排。因此,在设计相关合同条款时,应尽可能细化交接的具体事项,以实际控制权转移作为交接主线,避免因交接过程漫长或交接义务履行瑕疵影响转让价款支付这一合同核心内容。并且在交接过程中,有必要进行阶段性或总结性确认,本案中《责任确认书》的签署对于交接进度的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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