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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大典型仲裁案例之一丨上市公司并购中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争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大典型仲裁案例之一丨上市公司并购中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争议

    发布时间:2025-07-01 15:53:48

    在2025年6月28日-29日举办的“沁园·资本市场法治”证券仲裁高级研修班第三期(并购重组)的开班仪式上,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高西庆代表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大典型仲裁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仲裁案例所涉企业的上市板块覆盖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交易所,案例内容涉及并购交易安排、业绩补偿、控制权交接、并购交易终止、并购交易的中介及衍生争议、重整期间债务确认以及债务重组等方面,贯穿并购重组全过程。具体内容将在公众号陆续推出,欢迎关注。



    案例一:
    上市公司并购中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争议典型案例

    2022年,A公司(股份收购方,申请人)与北交所B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被申请人)、B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二被申请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以分三期支付现金方式受让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B上市公司9.15%股份,若第二被申请人未能在限期内取得案外人C公司债务延期承诺的,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申请人支付第一期款项后,三方签订《备忘录》约定因标的股份被质押导致股份交割存在障碍,待障碍消除后各方另行协商第二期款项支付时间。此外,三方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将B上市公司合计40.28%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申请人行使。后因C公司未同意债务延期,且第一被申请人所持股份被多轮司法冻结及拍卖,申请人提起仲裁主张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则提出反请求,主张申请人未依约支付第二期款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投票权委托协议》已失去信任基础,其作为委托人有权利解除。仲裁庭认为,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申请人行使解除权条件已成就,且因股份已无法实现交割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故支持申请人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请求;申请人以“标的股份无法交割”为由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符合各方约定,不构成违约。关于《投票权委托协议》,该协议作为特殊商事委托合同,是基于股份转让的法律关系,为在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前实现A公司掌握B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而签订,在《股份转让协议》予以解除的情况下,投票权委托的基础和目的均丧失,故支持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

    本案体现了上市公司并购中交易结构设计的多维度法律博弈问题。案涉各方当事人设计了股份转让与表决权委托的一揽子交易,以实现在控制权交接过渡期,股份受让方顺利参与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目的。两个交易安排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法律关系的处理上具有可分性,但商事安排的考量上则相互影响。仲裁庭在审理本案时,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综合控制权收购背景、条款约定及市场影响,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商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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