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东川:支持仲裁解决纠纷,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9-01-09 18:45:13
支持仲裁解决纠纷,共建“一带一路”
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解决机制
——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培训交流会上的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罗东川
尊敬的各位仲裁员、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深圳国际仲裁院的邀请,有这个机会与大家进行交流。受周强院长的委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国际仲裁院新规则的发布及本次仲裁员培训表示热烈的祝贺,对我们各位新聘任的仲裁员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借此机会,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情况,希望大家能够为“一带一路”重要机制的发展和完善贡献力量。
深圳国际仲裁院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具有良好声誉和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化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8年12月15日,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据刘晓春院长介绍,新一届仲裁员分布在76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实现了“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全覆盖,这既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国际化建设上取得的重要成就,也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创造了有力的条件。
当前,共建“一带一路”正在向落地生根、持久发展的阶段迈进,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不断深入,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为推动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央作出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3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牵头单位,认真组织落实中央决策。6月29 日,分别在深圳、西安挂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宣告成立,聘任了首批32位专家委员。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定了7家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初步建成。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具有不同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鲜明特点。一是体现在案件管辖范围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参考境外各国际商事法庭的经验确定的,包括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 条书面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在人民币3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在“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内仲裁,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仲裁保全、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上述管辖范围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内作出了一定创新,通过运用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提级管辖等制度,使得国际商事法庭主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主要是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从而实现快捷、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国际商事法庭仅受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不受理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因此国际商事法庭只是为当事人拓宽了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并不改变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二是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首创的制度,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集中体现。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由精通国际法并熟练掌握本国法、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和较高国际声誉的中外法律专家组成。第一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有32名,来自15个不同国家,包括重要国际机构负责人、法学专家、知名学者、资深法官、资深律师、资深仲裁员等,在地域上和职业上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调解,可以就案件中的外国法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就国际商事法庭发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提供意见建议。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涉及多项崭新的制度设计,对于促进多元解决纠纷,准确查明适用法律,提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国际公信力,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选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等5家仲裁机构和2家调解机构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该机制内,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程序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国际商事法庭还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作用,依法审查国际商事调解协议,通过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从而使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共同打造“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集聚了诉讼、仲裁、调解领域最为优质的资源,我们希望各机构之间加强交流和协调,充分建设和利用好这一平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我们将把信息化建设的成果积极应用于“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国际商事法庭双语网站运行以来,有效提升了国际商事法庭的宣传度和透明度,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好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速优化并推进案件管理平台的建设,要依靠一流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为当事人、法官、仲裁员、调解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方便,减轻事务性工作负担,按需提供精准智能服务,促进各国立法及司法信息交流共享,使“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同时成为法律服务资源的对接平台、案例规则的交流平台、专家委员的智库贡献平台和国际法治合作成果的产出平台。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支持仲裁的立场,通过准确行使仲裁的司法监督职能,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圆满完成中央深改任务“改革完善涉外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探索建立国际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审查制度”,制定发布了多项司法解释。《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不同审判庭多头负责、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确立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办理制度。《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将经过多年实践检验的报核制度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立,明确了操作程序和各级法院的职责,确保法律和国际条约在各级人民法院都能得到准确的理解和适用。《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实践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明确进行了规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尽可能做有效解释、尽可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理念。针对近年来反映突出的虚假仲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印发了《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裁定不予受理,向社会展示了规范、监督、支持仲裁机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
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又一项制度创新。《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明确要求,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鼓励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仲裁员,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仲裁法律服务。面对“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历史机遇,身处改革开放最前沿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建立了国际化法治化的法人治理机制,搭建了国际化立体化的争议解决合作平台,在北美设立了中国第一个国际仲裁海外庭审中心,与美国最大的仲裁调解机构JAMS共同建立中美联合仲裁员名册合作机制,联合组建了“中非联合仲裁深圳中心”,在新疆喀什设立了辐射“一带一路”中亚和西亚国家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庭审中心”“一带一路(新疆喀什)争议解决中心”。不断完善国际化的仲裁规则,持续提高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程度,从今天公布的仲裁员名册来看,基本实现了对“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的全覆盖,境外仲裁员占比超过40%,为深度参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希望深圳国际仲裁院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设中,充分发挥能动性和创造性,凝聚更多优秀仲裁员,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共同努力将这一机制建设成为广受当事人认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希望各位仲裁员珍惜机遇,珍视荣誉,铭记责任,公平公正专业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在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贡献力量。2019年即将到来,借此机会,预祝各位元旦快乐,新年进步!
最后,预祝本次活动圆满顺利!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