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区报》和《法制日报》报道特区仲裁创新的最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8-01-19 16:27:24
最近,深圳经济特区大力推动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打造国际仲裁高地,相关改革和创新令人瞩目。今年,《深圳特区报》和《法制日报》分别于2018年1月18日、1月15日、1月7日刊发《深圳开创仲裁机构合并先例》、《深圳两家仲裁机构合并的台前幕后》、《前海建设国际仲裁的高地》等一系列文章,深入报道中国国际仲裁在深圳经济特区的最新发展。
优化配置资源建设国际仲裁高地
深圳开创仲裁机构合并先例
2018年1月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正式发布公告,宣布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华南国仲”)、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仲”)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据悉,这开创了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是深圳经济特区营商环境建设的又一突破性实践,引发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广泛关注。近日,本报就合并事宜采访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院长(主任)刘晓春及几位专业人士。
愿景:立足深圳,联合港澳
建设国际仲裁高地
两家仲裁机构的合并,是深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最新战略举措,刘晓春说,这是深圳市委市政府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圳方案”和“深圳实践”,充分体现了市委关于“率先加大营商环境的改革力度,高举改革开放、创新驱动旗帜,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建设国际仲裁高地”的战略意图,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这一目标。
刘晓春指出,不能只盯着深圳一个城市和仲裁的“一亩三分地”,而是要“跳出深圳看深圳,跳出仲裁看仲裁”,放眼全局谋长远。“从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是全球化城市的‘标配’。比如巴黎设有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设有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纽约设有美国仲裁协会(AAA)。”刘晓春说,此次合并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量,把深圳特区仲裁置于全球来思考,定位于提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国方案”的“第一方阵”。他为合并后的深国仲勾画了清晰的前景:立足深圳,联合港澳,主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共同参与全球合作和竞争,建设全球一流的仲裁机构,打造国际仲裁的中国高地和中国主场,促进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刘晓春表示 ,合并后的深国仲将继续坚持国际视野,立足市场需要,全面对标全球一流标准,力争有更完善的治理结构、更广泛的当事人结构、更高的国际合作层次、更大的业务基础、更优的行业分布、更强的国际公信力。
刘晓春说,目前深国仲已经服务来自113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进行了多项国际化合作,下一步将继续提升国际化水平,向世界顶尖仲裁机构看齐,扩大特区仲裁当事人结构的全球化布局,深化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全球知名仲裁机构的合作,完善海外庭审中心体系,提升特区仲裁的全球影响力。“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融合,本次合并将为国际仲裁呈现‘1+1>2’的生动实践。”
合并后争议解决总金额超千亿元
刘晓春说,华南国仲和深仲都是业界领先的仲裁机构,一个与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同步,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声誉卓著;一个在特区主要产业服务方面深耕多年。整合后,新的深国仲不仅在业务规模上具备了与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一较高下的实力,在业务结构上也优势互补、更加全面。
以金融仲裁为例,刘晓春说,华南国仲是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的重要平台,其参与创建的“四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资本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期就用不到三周的时间解决了长园集团和沃尔核材两家上市公司达四年之久的控制权之争,争议金额为27亿元,取得了双赢的结果;而深仲则在传统金融和民间借贷方面成绩突出,深入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其结合实操经验出台金融程序特别规则,将审理期限由4个月缩短为1个月,大大提高了金融纠纷解决的效率。“强强融合”后,深国仲的金融仲裁业务范围将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成为“全链条”金融争议解决平台。
合并后,深国仲在2017年的年争议解决总金额约人民币1100亿元(含仲裁、谈判促进和调解等三种主要争议解决方式),已经超过很多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当然,合并的最主要目的不是仅仅把特区仲裁的业务规模做大”,刘晓春说,“而是要追求更高的质量、更优的品牌,要树立国际仲裁质量的深圳标杆,通过强化特区仲裁的公信力,提升深圳这座全球化城市的国际影响力。”
优化资源配置
为企业提供更优质商事纠纷解决服务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理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教授说:“两家机构合并后将实现设施、人员、市场、管理经验等方面的资源共享,提升竞争力,增强公信力,这是法治软环境提升的重要举措。”
对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助理总裁刘中深有体会:“毫无疑问,由于通过合并带来的规模化效应,新的深国仲必将实现跨越式发展,在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增强的同时,客观上也使得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能够更有力地说服外方约定在深圳仲裁,主场优势将更显著。”
▲本篇来源:深圳特区报
建设国际仲裁高地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深圳两家仲裁机构合并的台前幕后
2018年1月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发布公告:“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5日起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公告还就合并后案件受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衔接事宜作出了说明。
这是中国仲裁机构史上第一个合并案例,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
深圳缘何在仲裁领域又开先河?合并后的机构如何定位?《法制日报》记者对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院长(主任)刘晓春博士进行了专访。
站位:放眼全球,谋划长远
刘晓春表示,整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华南国仲”)、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仲”)这两家全国主要仲裁机构,是深圳市委市政府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
深圳市委王伟中书记对此作出批示:“率先加大营商环境的改革力度,高举改革开放、创新驱动旗帜,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建设国际仲裁高地”。
谈到深圳经济特区营商环境建设的这个最新战略举措,刘晓春说,不能只盯着深圳一个城市和仲裁的“一亩三分地”,而是要跳出深圳看深圳,跳出仲裁看仲裁,放眼全局谋长远。
华南国仲和深仲都是业界领先的仲裁机构。一个成立于经济特区创建之初的1983年,与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同步,当事人遍布全国各地和海外,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声誉卓著;一个组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开始实施的1995年,在特区主要产业服务方面深耕多年。为什么要在这样一个时间节点整合成为新的深国仲?刘晓春表示,新时代的特区仲裁要立足全球坐标体系,在更高层次上谋划和推进事业新一轮发展,以国际先进国家和城市为发展参照系,以营商环境竞争为发展坐标系,谋划更宏大的发展蓝图。
目标:中国方案,第一方阵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7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便利度全球排名跃升至第78位,提高了18个位次,但距离英国、法国、美国、瑞典、新加坡、香港等领先国家或地区还有比较大的差距。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商事争议解决环境正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总部设于纽约的美国仲裁协会(AAA)、总部设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等机构都为其所在国和所在城市的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刘晓春指出,从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是全球化城市的“标配”。
国际仲裁裁决由于可在157个《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执行而具有区别于诉讼的特殊作用,这种作用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将可能更加突出。刘晓春说,华南国仲和深仲的合并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量,把深圳特区仲裁置于全球来思考,定位于提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国方案”的“第一方阵”。通过整合资源、优势互补、融合创新,实现特区仲裁做大基础、做强实力、做优品牌,力争成为代表中国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先锋队”。
方向:全面开放,创新驱动
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改革与创新是深圳的根与魂,敢闯敢试、奋发有为、敢为人先也是特区仲裁的本色。回望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史,刘晓春介绍,中国仲裁在深圳经济特区主要经历了四次“组织创新”。
第一次组织创新始于1982年上半年,特区开始筹建借鉴西方通行惯例的特区仲裁机构,即华南国仲的前身,于1983年4月19日建成,点燃了特区仲裁事业的“第一把火”。这是全国各省市建立的第一个商事仲裁机构,也是中国第一个聘请境外仲裁员的仲裁机构,在1989年创造了中国第一个按照《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境外法院获得执行的先例,为深港合作和经济特区的初期发展化解了大量的商事纠纷,被香港首席大法官杨铁梁誉为“对世界各国人士了解中国国际经贸仲裁、改善和充实中国法制以及使中国置身于法律机制国际化的潮流之中,都具有发轫之功”。
第二次组织创新是在1995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当年,深圳作为国内仲裁机构重组试点城市之一,组建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深圳仲裁委员会。
第三次是在2012年,特区仲裁再一次进行有突破性意义的组织创新和机制变革,在全世界范围内首次在仲裁机构探索试行法定机构改革,通过对华南国仲进行专门立法和建立以国际化、社会化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制度上稳定了中外当事人对深圳特区仲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预期,铸造了特区仲裁的新优势,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并产生了国际示范效应,肯尼亚也对内罗毕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了专门立法。
这次机构合并,是第四次“组织创新”。深圳又以“先行一步”的使命感,再次站在历史的潮头,在新时代开创了主要常设仲裁机构整合的先例。据了解,西班牙的三家代表性仲裁机构也签署了备忘录,拟于2018年3月合并,以将西班牙打造成国际公认的国际仲裁中心。
优势:规模实力,比肩国际
刘晓春介绍,整合后,新的深国仲不仅在业务规模上具备了与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一较高下的实力,在业务范围上也优势互补、更加全面。
在金融仲裁领域,华南国仲是中国资本市场纠纷解决的重要平台,专业水平深得业界信任,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交所及三个代表性的资本市场行业自律组共创的“四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资本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近日就用不到三周的时间解决了长园集团和沃尔核材两家上市公司达四年之久的控制权之争,争议金额为27亿元,取得了双赢的结果,赢得市场的赞誉。
深仲则在传统金融和民间借贷方面成绩突出,深入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如其结合实操经验出台金融程序特别规则,将审理期限由4个月缩短为1个月,大大提高了金融纠纷解决的效率。“强强融合”后,深国仲的金融仲裁业务范围将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成为“全链条”金融争议解决平台。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融合,本次合并的“化学反应”将进一步发酵,为国际仲裁呈现“1+1>2”的生动实践。
前景:全球一流,国际公信
展望未来,刘晓春为合并后的深国仲勾画了清晰而灿烂的前景:立足深圳,联合港澳,共同参与全球合作和竞争,建设全球一流的仲裁机构,打造国际仲裁的中国高地和中国主场,促进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刘晓春说,这个愿景既是深圳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意图,也是市场发展和广大企业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个愿景,深国仲初拟了几个具体目标:
更完善的治理结构:目前,深国仲的理事会13名理事中有7名来自境外,既有来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等国际组织的代表,也有来自香港的著名专业人士。下一步,将总结法定机构改革五年多来的运作经验,结合新平台的特点,深挖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作用,完善理事会决策议事流程,强化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机制,进一步增强机构的独立性和国际公信力。
更广泛的当事人结构:目前,深国仲已经服务来自113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下一步,将继续提升国际化水平,向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看齐,扩大特区仲裁当事人结构的全球化布局,打造深国仲国际影响力。2016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的案件当事人来源于44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则达到137个国家和地区。刘晓春认为,要成为全球一流的仲裁机构,深国仲要有更强的国际公信力,特区仲裁的当事人来源要有更广的全球性分布。对于这一点,刘晓春认为,随着中国企业更多地走出去,在深圳建设国际仲裁的中国高地和中国主场,既是任务,也具备了可能性。
更高的国际合作层次:目前,深国仲已经与非洲共同建设了中非联合仲裁中心深圳中心;与世界银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等四大国际组织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合作关系;在北美设立了首个海外庭审中心,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与上海国仲等兄弟仲裁机构共同扩大了中非联合仲裁中心的合作面。下一步,将深化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全球知名仲裁机构的合作,完善海外庭审中心体系。
更大的业务基础:华南国仲与深仲合并后,深国仲在2017年的年争议解决总金额约人民币1100亿元(含仲裁、谈判促进和调解等三种主要争议解决方式),已经超过很多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值得一提的是,以仲裁为核心,深国仲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在创新中已经为化解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7年谈判促进业务涉及争议金额就超过了800亿元,但是与ICC和AAA等顶尖国际仲裁机构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下一步,深国仲还将持续创新业务模式,继续扩大影响力和服务面,以全球一流仲裁机构,与中国经济共同成长。
更优的行业分布:华南国仲和深仲的案件结构有很强的行业互补性。两者强强融合,有利于优化资源,优势互补。下一步,深国仲将继续立足深圳特区粤港澳大湾区,紧跟广东和深圳的支柱产业、中国的战略新兴产业,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仲裁员队伍、工作人员队伍和业务规则等方面,按照行业发展的需要,持续加大专业化建设。刘晓春院长表示,深国仲新的管理层班子、全体工作人员有信心,与分布在50个国家和地区的全体仲裁员一道,紧跟产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国际仲裁的“深圳质量”,为中外企业提供专业、公正的争议解决服务。
华南国仲和深仲的整合是中国仲裁国际化和现代化在深圳经济特区的又一次勇敢的尝试。尽管没有现成的经验,整合的目标也不易在短期内达到,但这次整合体现了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公信力的信心、决心、远见和魄力,体现了特区人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对此,刘晓春重复了两遍十九大报告里的那句话:“我们不能因为现实复杂而放弃梦想,不能因为理想遥远而放弃追求。”期待深国仲给我们带来新的惊喜和经验。
▲本篇来源:法制日报
前海建设国际仲裁的高地
“90后”湖南姑娘邓凯馨北大硕士毕业后,曾在新加坡和北京当过律师,闯荡过教育行业。在转了一大圈之后,她选择前海这个“最能实现梦想的地方”扎根下来,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成为谈判促进中心的秘书长助理。在前海这个年轻的区域注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更是一个有活力的机构,像邓凯馨一样的“80后”、“90后”、“海归”是队伍的主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深圳经济特区发展、深港两地合作共建的产物,深圳国际仲裁院创造了数个“第一”和“唯一”,其中包括解决了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仲裁案,争议金额高达134亿元。
粤港法律合作的重要平台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唯一一个中国内地与香港共建的仲裁平台;开创了中国内地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仲裁员的先河,是香港籍和外籍仲裁员比例最高的仲裁机构;1989年6月创造了中国内地第一个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被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标志着中国的仲裁裁决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2012在前海开启深港新合作后,深圳成为全球第一个对仲裁机构进行法定机构立法的城市。
多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一直是粤港法律合作的重要平台,1984年首批聘请的15名仲裁员中就有8名来自香港地区,受理的涉外案件中有80%涉及香港当事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直顺利得到香港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在香港地区积累了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当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问题上产生分歧时,香港仲裁员经常成为双方都信任的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提起一宗案例,分别来自加拿大和中国内地的当事人均希望选择本国仲裁员进行仲裁。按照规则应该由院方指定,但双方都担心会对自己不公。为了打消双方疑虑,仲裁院根据案情指定了一名香港著名专家作为仲裁员。“他既懂英文又懂中文,也没有地域上的偏袒性,令双方都很满意。”
前海首宗港人港案港式调解取得成功
为深化粤港澳合作,深圳国际仲裁院牵头成立了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2014年12月,联盟在前海开庭成功调解两个香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涉及金额5000万元,受到广泛关注。
案件中,申请人王生(化名)与被申请人张生(化名)均为香港商人,两人是多年的商业伙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此前,张生向王生借款5000万元,用于投资内地房产。后来,张生出现经营困难,财务紧张。借款期限到期后,无法按期还款。王生多次催债,一直没有结果。
双方发生债务纠纷,按照惯常做法只能诉诸法院。但这样会面临好几个问题:一是公开审理对双方涉及商业机密的部分不利,二是判决在境外执行有一定的困难和障碍,更重要的是,双方更看重长期建立的生意伙伴关系和情谊。为保持这种难得的信任和情谊,双方决定,不将此纠纷诉诸法院,而是友好协商,向设在前海的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提出调解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作为纠纷的调解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立即受理该案,并在一周内在设在前海的国际仲裁庭安排调解会议。
《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规定,允许当事人在《调解专家名册》之外选定境内外的专家作为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还允许调解员采用其认为合适的调解方式。王生和张生选择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作为调解机构,但并没有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专家名册》的调解员。双方共同商定,选择联盟成员、香港和解中心会长罗伟雄先生,担任本案独任调解员。毕竟都是香港人,都讲香港话,习惯和背景相同,沟通方便些。
与内地所采用的“评估式”调解方式不同,罗伟雄先生采取了香港人习惯的“促进式”调解方式。他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调解技巧,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与解决方案。最终,经过7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可顺利在香港执行,双方也履行得很好。
用时13天解决中国有史以来
金额最大的仲裁案件
2016年1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前海受理并解决了一宗中美跨境投资纠纷,争议金额为134亿元人民币。业内人士介绍,此案为中国有史以来金额最大的仲裁案件,而深圳国际仲裁院仅用13天便圆满解决。
此起仲裁案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分别来自中国、美国、新加坡、苏格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不同法律背景的国家和地区。涉案合同原来并无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中美两国当事人共同协商指定该院组成独任仲裁庭仲裁。争议金额高达134亿人民币,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来自中美两国多方当事人分歧巨大。
深圳国际仲裁院通过调解庭几经通宵的艰苦斡旋和仲裁庭的专业处理,采用“调解+仲裁”模式,从立案到结案,仅13天便高效完成仲裁,且为一裁终局,中美两国当事人对最终的解决方案都表示高度满意。为避免诉累,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可跨国执行。
深圳国际仲裁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国际仲裁院独特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仲裁院在国际上具有公信力。
从“输出产品”到“输出规则”
刘晓春说,在“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不仅外资进入我国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越来越多,且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也迅猛增长,国际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我国政府、企业也开始陆续成为“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投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其中,深圳企业已经率先在世界银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起诉外国政府,引起国际仲裁界的关注。
“不过,绝大多数企业对于国际投资仲裁的规则还不熟悉,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不到位。”刘晓春说,经过对境内外企业进行深入调研,该院于2016年底在中国率先推出可以受理“东道国-投资者”投资仲裁案件的仲裁规则,被《环球仲裁评论》誉为中国深圳经济特区最为瞩目的规则创新。
“我们希望共同探讨和推广国际投资仲裁的深圳规则,将新规则转化成中国‘走出去’企业保护合法权益的新手段,并助推深圳城市的国际化从‘输出产品’上升到‘输出规则’。”刘晓春说。
▲本篇来源:深圳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