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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首开东道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纠纷仲裁受理渠道 ——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新规则

    中国首开东道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纠纷仲裁受理渠道 ——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新规则

    发布时间:2016-10-28 23:15:08

     

    2016年10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位于深交所新大楼的办公新址举行了新规则发布会,发布了2016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

     

    一国与他国国民之间关于投资保护争议的仲裁,是近年来国际仲裁发展的热点问题。投资仲裁的依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之间的协定,二是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合同。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或者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大多规定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投资保护争议的任选方式。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可以预见,中国投资者与外国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议仲裁案件甚至中国作为投资东道国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将越来越多。深圳国际仲裁院地处珠三角,是中国“走出去”企业高度集中的地区,不少企业有此需求。为了公平保护海外投资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经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和专业研讨,在境内外法律界和工商界的建议下,在有关部门的鼓励下,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仲裁规则规定,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由此开始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投资仲裁案件的尝试。

     

    2016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仲裁院受理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这意味着,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案件范围除了传统的商事争议之外,同时还将东道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仲裁纠纷也纳入了其中。这是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听取大量“走出去”企业的意见,经仲裁院理事会充分讨论且在最高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鼓励下而作出的制度创新。另外,该规则的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当事人将第二条第(二)款投资仲裁案件交付仲裁院仲裁的,仲裁院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及《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管理案件。”这意味着,投资仲裁将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新发布的程序指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仅首开受理渠道,而且在规则适用上直接实现了对标国际。

     

    中国平安集团与比利时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仲裁案件已是公开的著名案例。在中国,随着更多企业“走出去”,以后必将有更多的投资仲裁方面的需求。可以预见,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创新性规则将可能得到更为广泛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