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南国仲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仲裁员培训交流会
发布时间:2016-04-13 11:30:47
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英文简称“SCIA”)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2016年度第三期仲裁员培训交流会议,于2016年4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举行。来自北京、上海、深圳、广州、西安、香港、澳门、台湾、伦敦多地的SCIA仲裁员及法律界人士共13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
会议由SCIA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先生致欢迎辞。张守文先生就SCIA对中国商事仲裁的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各位仲裁员表示了祝贺和美好期许。
开幕式上,SCIA主任刘晓春先生回顾了SCIA于1982年筹建之初,法学界前辈、北京大学芮沐教授对SCIA提出了“建成远东地区权威的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愿景,三十余年来,SCIA践行和坚守“独立、公正、创新”三大理念,不断提升对境内外当事人的仲裁服务水平。刘晓春先生还重点向在场仲裁员介绍了SCIA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模式以及自2012年以来的业务发展情况。
4月9日第一节会议由SCIA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先生主持。
SCIA联络处处长安欣女士就“《仲裁规则》解读及仲裁员应注意的问题”等作了培训。SCIA《仲裁规则》最大的特点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安欣女士从快速争议解决条款、便利当事人、仲裁员选定、灵活审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等方面详细介绍了该规则的亮点和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并对仲裁员可在SCIA扮演的多重角色如仲裁员、调解员、专家证人、代理人等进行了阐述。
SCIA仲裁员、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先生以曾办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为基础,就“仲裁员的职业操守”这一话题进行了分享。张玉卿先生认为,仲裁员务必摆正自己的位置,以“独立”和“公正”为基本要求,勤勉尽责,并恪守保密义务。张玉卿先生同时介绍了仲裁制度较先进的国家对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免责事由的相关规制,分享了部分案例。仲裁员对此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4月9日第二节会议由SCIA理事、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王桂壎先生主持。
SCIA仲裁员、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卢松先生就“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的管理”问题做了发言。卢松先生指出,仲裁员是程序管理的基本主体,优质高效的程序管理会极大推进案件程序的前进,反之将极大损害仲裁的公信力。卢松先生将仲裁案件分为四个阶段,并就程序令、问题单、设定证据关门时间等案件程序管理方法进行介绍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之后,SCIA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女士着眼于庭审的具体审理问题,指出了当下普遍的庭审程序存在的弊病,如质证程序不完善、缺席审理时证明责任不明晰等。傅郁林女士还就证明困难时如何裁判、庭审调查如何进行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SCIA仲裁员、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费宁先生接着向大家做了“商事仲裁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趋势”的分析报告,就仲裁庭与仲裁机构权限划分、对滥用仲裁权利的限制、合并仲裁、多份合同、紧急仲裁员制度等多项仲裁前沿话题与仲裁员们进行了讨论。
随后的问答与讨论环节非常热烈,与会仲裁员、法律人士同主讲嘉宾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交流。
4月10日会议由SCIA仲裁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原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先生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沈红雨法官就“中国仲裁司法审查的仲裁和热点问题”做了深入的解读。沈红雨法官表示,仲裁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支持,沈红雨法官结合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仲裁送达、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方面的经典案例,向仲裁员分享了办理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SCIA理事、原香港证监会主席梁定邦先生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向大家介绍了香港与内地的仲裁制度上的差异。SCIA理事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先生做了会议总结。
沈四宝先生代表理事会对各位仲裁员抽出周末时间参加培训表示由衷感谢,并诚挚希望各位仲裁员能够以SCIA为平台,为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共聚力量。
最后,SCIA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雳先生致闭幕辞。郭雳先生认为,内地与香港、外国商事仲裁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SCIA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帮助仲裁界协调、解决这些问题。郭雳先生同时希望实务界与学界能够不断加强交流,共同为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而努力。
本次会议是SCIA第一次在北京地区举办仲裁员培训交流会,受到了仲裁员的热烈欢迎。仲裁员们表示,此次培训使得仲裁员对SCIA《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员职业操守、国际仲裁制度比较等有了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也是仲裁员沟通交流、扩展思维的良好平台。今后,SCIA将继续为各位仲裁员提供多元化的培训和交流平台。
(培训交流部分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