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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在前海成立

    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在前海成立

    发布时间:2015-04-13 09:33:25

       

      2015年4月10日,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即将扩容和“一带一路”倡议开始实施之际,第一届中国自贸区仲裁论坛在深圳前海举行,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也在前海正式签约成立。

      本届论坛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共同主办,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天津仲裁委员会、珠海仲裁委员会、福州仲裁委员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协办。与会人士围绕中国自贸区仲裁的创新发展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在前海成立的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是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天津仲裁委员会、珠海仲裁委员会、福州仲裁委员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联合发起,为服务中国自贸区法治建设而建立的合作机制。合作联盟旨在集聚自贸区资源,共同提高中国商事仲裁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促进中国自贸区的法治建设。合作联盟签约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委、第一巡回法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罗东川,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深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前海管理局局长张备,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前院长Phil McConnaughay教授作为主礼嘉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前海管理局局长张备代表深圳市政府致欢迎辞。他表示,深圳国际仲裁院为打造前海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进一步强化了境内外投资者对前海片区的投资信心。合作联盟的成立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自贸区仲裁机构国际化、专业化的形象,优化自贸区整体商事法律环境。合作联盟是一个对话交流、和谐共处的平台,一个平等开放、鼓励创新的平台,一个合作分享、走向共赢的平台,将为我国自贸试验区法治环境建设、法治创新作出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委、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在开幕致辞时提出,自贸区建设成败的关键是改革能不能得到保障,创新能不能得到支持,其中法治保障是最重要的支撑之一。特别是改革进入深水区的今天,所有的改革几乎意味着创新和对固有利益格局的突破,没有法治的保障,自贸区的改革可以说很难顺利进行,这就对自贸区改革的法治保障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托前海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特别是深圳市政府所支持的以国际化、社会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和法定机构管理的模式,符合仲裁发展的规律和国际惯例,得到了境内外各界的高度认可,为前海法治创新和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至于在中国自贸区扩容背景下,应如何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作用,刘贵祥庭长认为,仲裁大有可为,法院义不容辞。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将加强对自贸区法治创新的研究和推动,加强与自贸区仲裁机构的交流,支持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前海蛇口自贸区的仲裁创新,通过司法与仲裁的互动,打造“1+1>2”的法治高地。

      

      与会的自贸区管理机构和仲裁机构分别介绍了各自贸区仲裁与法治创新的工作经验。

     

      前海管理局副局长唐绍杰介绍了前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有关情况。前海将法治创新作为最重要的工作,充分借鉴香港经验,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充分发挥特区的立法权优势,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作为自贸区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前海运用先进的管理制度,保证仲裁运作和仲裁办案的独立、公正和透明,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视察前海时,指出要大胆创新,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精心研究,把前海法院建设成为全国法院综合改革的示范点。

     

      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院长刘晓春指出,深圳市政府早在国务院批准设立前海合作区的2010年就安排深圳国际仲裁院为促进前海开发开放而启动仲裁服务机制创新,并以此为平台与广东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联合启动粤港(前海)国际仲裁合作,还在2012年通过特区立法推进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定机构改革。刘晓春院长认为,中国的自贸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倡议需要更开放的仲裁创新,主要是四个方向的“更开放”。第一,更开放的治理结构。中国自贸区仲裁要在中国乃至亚太地区、世界上铸造更强的公信力,需要建立更开放的治理结构,强化仲裁的独立性。深圳国际仲裁院通过特区立法而建立的以国际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境内外当事人可能顾虑的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内部人控制。第二,更开放的仲裁员结构。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616名仲裁员来自43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化比例达到37.7%,尽可能满足境内外当事人的需要。第三,更开放的争议解决规则。最重要的是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深圳国际仲裁院吸纳香港等境外专业人士的建议,在仲裁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联合国贸法会的规则。第四,更开放的合作空间。今天在前海成立的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就是更开放的安排。合作联盟将坚持开放包容、平等合作的原则,通过取长补短、互相借鉴、共同提高,铸造中国商事仲裁的国际公信力。

     

      天津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李树盈认为,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充分的尊重以及是否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程序事项是当事人比较关注的问题。因此,站在当事人角度和服务于高水平的开放的国际视野来研究仲裁规则的创新是规则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李树盈副主任介绍了天津仲裁委正在起草的自贸区仲裁规则,将在五个方面试图实现创新:一是关于规则适用,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二是关于邀请仲裁,协助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三是关于仲裁员的选定,最大程度上体现尊重当事人选择自己比较信任的人解决纠纷的意愿;四是关于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认定,对提高仲裁活动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希望仲裁专业高效解决纠纷的意愿;五是关于友好仲裁,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珠海仲裁委员会主任高树林认为,建设与国际对接的仲裁机制是建设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体系的重要一环。基于这个背景,各自贸区仲裁机构共同决定成立中国自贸区仲裁联盟,共同推进自贸区仲裁建设,既是合作的新模式,也是发展的需求,既有利于各仲裁机构的专业化,也有利于各机构为自贸区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2014年8月,珠海国际仲裁院在横琴挂牌成立,工作主要包括,正式实施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组建了国际仲裁院和仲裁员队伍,进一步强化仲裁案件的业务建设,建设横琴新区小额消费争议仲裁机制,筹建横琴商事争议调解中心,积极筹建珠海金融争议仲裁中心等。

     

      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江岚表示,南沙国际仲裁中心采取行业共建,民主自律的公司管理模式,使用国际化的仲裁规则,配合仲裁规则使用了开放的仲裁员名册,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中国仲裁法规定的海外法律、经济、贸易专业人士,还有中国内地其他机构现行名册上仲裁员都可以成为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另外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结合世界上最主要的三大法系的运作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不同的庭审模式。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闻万里表示,自贸区建设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行政、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给予关注和支持,需要相应政策尤其是金融优惠政策的支持,这是一个过程,仲裁机构应做好准备。目前,上海国仲制定了自贸区仲裁规则,进行了诸多创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支持自贸区有相关意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自贸区案件的审判指引,还出台了关于自贸区仲裁规则的案件若干意见,这些都是司法机关对自贸区仲裁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也要求上海能够建设成为面向亚太的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市要求上海国仲加强政府参与仲裁问题的研究。关于自贸区工作,上海市人大通过的自贸区相关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通过的相关管理办法都明确写入仲裁的有关内容。

     

     

     

     

      论坛还专门安排了“自贸区仲裁与法治理论问题研讨”环节,来自内地及香港、澳门等地的七位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享了理论观点,提出了实务建议,并与现场与会嘉宾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前院长Phil McConnaughay教授认为,在深圳乃至珠三角地区,“法治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已成为深圳市和广东省政府与社会的普遍共识与法律实践。创设第一巡回法庭,在前海法庭选择香港籍陪审员,都是法律实践的结果。珠三角地区经济、法律政策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实践,必将对传统思维模式造成极大冲击。而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深,这种实践最终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和商业惯例传统,将进一步影响中国其他地区乃至世界的发展。在这种趋势下,仲裁模式能够以创造性的方案有效地解决珠三角不同法律与商事传统的差异,从而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基于此,中国仲裁机构将对中国国内法律和商业活动产生巨大影响,并最终扩散至全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前院长王晨光教授认为,首先,我们应当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理解设立自贸区的意义。从国内层面而言,自贸区设立意味着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模式创新的探索并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国际层面而言,“一带一路”政策与设立自贸区政策对周边国家实际上起了很好的制度辐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重大国际金融趋势与国际贸易格局转变的趋势;其次,自贸区不仅是地理概念,而且更是功能概念。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从机制层面上协调、梳理自贸区之间、自贸区与非自贸区之间、功能区域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投资、避免浪费;再次,如何将自贸区创造的成功经验辐射到国内外的非自贸区,也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最后,设立并发展自贸区制度应当具备全国性的视野,正确处理好创新改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自贸区仲裁机构联盟应当能够成为解决上述自贸区政策理论矛盾的有力抓手。一方面,强调仲裁的公共服务性能促进法治在自贸区生根落地;另一方面,仲裁能够促使政府简化职能、将公共服务职能归还给社会机构本身。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教授建议仲裁机构适应国际商事仲裁潮流,在仲裁规则中赋予仲裁庭更为灵活的适用法律空间。首先,在当事人并未就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约定时,允许仲裁庭选择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其次,根据联合国贸法会规则,更为广阔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即将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甚至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所编写的司法通则等纳入法律规则考虑的范围之中。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教授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自贸区商事仲裁的作用。首先,自贸区是法治化和国际化的高地,同时也是在新形势下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领域和国际接轨的最前沿阵地。其次,商事仲裁是最具国际化特征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自贸区仲裁机构的潜力非常大,要想办法将国际商事纠纷吸引到我国的仲裁体制中解决。这意味着,作为目前唯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前海自贸区应将商事仲裁视为积极有效的制度配套机制。这需要仲裁机构在以下五方面的核心条款中取得突破。一是仲裁保全。建议在自贸区范围内,只要仲裁庭作出仲裁前保全的决定,法院便应当配合执行;二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约定适用商事惯例规则或选择外国法;三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不受仲裁规则限制,共同选定外籍人士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四是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相分离;五是将自贸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提升为“非内国裁决”。

     

      中山大学法学院自贸区法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罗剑雯副教授认为,成立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是仲裁机制一体化的尝试;其次,它能有效整合仲裁力量与仲裁资源,推进各仲裁平台发展;再次,它能够推动我国仲裁制度改革;下一步,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应当更为国际化、专业化,在共享仲裁员名册、参照国际先进仲裁经验、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方面先行先试。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顾敏康教授认为,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成立后,应当更加强调当事人意识自治,将之视为仲裁的灵魂,并注重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其次要培养其自己的仲裁特色。再次,在收费、专家证人等方面应有所突破。

     

      澳门科技大学仲裁与争议解决研究中心谢耿亮助理教授认为,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应当成为涉外法治发展的试验主力,涉外仲裁发展的试验主体。一方面,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的仲裁机构应当在保密原则限制下、适当公开案例,识别自贸区投资贸易交易习惯/惯例、协助和适用交易的成文法与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中国应当发展多个仲裁中心,并协调立法与行政,推动仲裁机构的社会化、专业化与国际化。在联盟内部,共享域外法律查证系统/专家库等资源,共同开展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维持和发展良好的竞争关系。最后,澳门仲裁机构可以在引介仲裁、专家查证等方面,与国内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展开合作。

     

      在闭幕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罗东川作了《中国自贸区仲裁创新与司法支持》的主题演讲。罗东川庭长表示,在自贸区扩容的背景下,前海管理局和华南国仲共同主办第一届中国自贸区仲裁论坛,各自贸区仲裁机构在前海共同创设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是具体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要求的举措,为我们树立现代纠纷解决理念、为自贸区提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做了有益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罗东川庭长认为,自贸区的仲裁创新是自贸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创新和发展现代化、国际化的仲裁机制是自贸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自贸区要做国际规则的参与者,这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面临的共同使命。仲裁的国际性特别突出,所以在参与国际规则方面应该要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研究成果表明,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选择仲裁的比例高达70%。罗东川庭长指出,今天参加论坛的几家仲裁机构依托当地自贸园区的特点,发挥自己的优势,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经验,特别是今天共同建立了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这是自贸区全新的仲裁合作机制,有利于合力提升中国自贸区仲裁的专业化形象,增进社会各界对仲裁的认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优化自贸区的发展环境。这也是历史的新起点,一定会载入自贸区仲裁的史册。罗东川庭长还指出,司法始终是仲裁生命力的坚强的守护者,在长期的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最高法院和全国各地法院一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支持仲裁的特有规则,体现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并鼓励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仲裁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意味着公众越来越信仰和服从法律,愿意运用法律手段积极解决争议,这是法律社会成熟的重要标志。人民法院在自贸区仲裁的创新和发展当中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最高院民四庭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继续按照支持仲裁的精神,认真研究自贸区仲裁的发展,为自贸区仲裁创新提供更大的支持。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作论坛总结和闭幕致辞。他认为,自贸区与非自贸区的根本区别就体现在自贸区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应该比后者更加国际化。自贸区是催生新生事物、新制度的孵化器,是中国和国际化规则、国际仲裁习惯接口的前沿阵地,所以要充分利用它,进行制度性的创新,从而带动全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他提出了仲裁合作联盟的五个努力方向:一是自贸区仲裁的任务除了提高国内公信力,还要提高国际公信力,而提高国际公信力的核心就在于怎么样更好地与国际化接轨,甚至在某些方面能够引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二是合作联盟要实现合作共赢,共享经验,减少成本;三是仲裁机构管理体制要改革,要加强国际化、社会化、专业化;四是仲裁员的报酬问题也应注意学习国际先进做法;五是合作联盟要配合中央的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倡议,发挥仲裁的特殊作用。

     

      参加第一届中国自贸区仲裁论坛暨中国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启动仪式的100余名嘉宾,来自特别支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各自贸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法院,各自贸区所在地以及北京、香港、澳门的著名法学院校,各自贸区所在地的经济管理和法制工作部门,以及各自贸区管理机构和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