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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中院裁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案件由华南国仲受理

    肇庆中院裁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案件由华南国仲受理

    发布时间:2015-04-02 14:51:13

      近期,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就某案作出裁定,明确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华南国仲”)作为独立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约定其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基本案情:
     
      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国联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9日签订的《不粘漆喷涂生产线设备供应合同》中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2012年5月,丰裕公司就其与国联公司的前述合同纠纷向华南国仲申请仲裁,华南国仲受理了该案,并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华南国仲深裁[2013] D19号裁决。仲裁裁决生效后,因国联公司未履行裁决,丰裕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肇庆中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国联公司以华南国仲不是合同约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贸仲”)于2012年8月1日发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的管理公告》中“中止对贸仲上海分会、贸仲华南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为由,向肇庆中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丰裕公司则认为:其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是由深圳市政府于1983年组建,经深圳市机构编制机关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并由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的合法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华南国仲有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受理仲裁申请,审理仲裁案件。判断华南国仲是否是独立机构,应当依法判断,而不是从其名称上臆测。其二,北京贸仲不能以其单方通稿的形式排除华南国仲对案件的管辖权。华南国仲对本案进行管辖审理,是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其三,华南国仲近三十年来一直作为独立的仲裁机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的司法审查,至今仍在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对案件行使仲裁管辖,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受到了各级法院和当事人的尊重,由此也说明了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此外,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华南国仲依法对本案的仲裁管辖权是无可争议的。
      其后,肇庆中院向广东省高院报送了《关于肇庆国联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D19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表明,根据华南国仲在广东省司法厅予以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及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华南国仲系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其有权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案件并作出裁决。
      2015年3月27日,肇庆中院根据广东省高院的上述批复意见作出(2013 )肇中法民三执仲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查明并认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是独立的仲裁机构。依照《仲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更名为华南国仲后,华南国仲有权受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案件并作出裁决。
     

    肇庆中院和广东高院裁定内容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