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民二庭与华南国仲共同举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深圳论证会
发布时间:2015-03-24 11:27:06
2015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原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简称“华南国仲”)共同举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深圳论证会。本次座谈会也是华南国仲2015年第一次仲裁员培训和业务专题学习会议。最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审判长王东敏、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刘敏等与来自粤港澳地区的华南国仲仲裁员,以及特邀的知名公司法务高管、知名律师代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务部门负责人等专业人士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研讨。
会议由华南国仲刘晓春院长和最高院民二庭杨永清副庭长分别致辞。杨永清副庭长对华南国仲的精心组织表示感谢。他指出,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一直坚持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稿)》的起草花了很长时间,经历了多次修改,在此过程中也征询了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团队等各方面的意见。华南国仲三十多年来树立了“独立、公正、创新”的形象,在商事裁判上具有丰富经验,而且仲裁员与法官在裁判理念上有许多相似相通之处,因此,最高院民二庭与华南国仲共同组织《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论证会,希望与会的各位专业人士开诚布公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努力把这个司法解释做好,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论证会由《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主笔人之一、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王东敏主持。王东敏法官介绍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起草思路,并分章节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的司法解释做了说明。
华南国仲仲裁员、上市公司法务高管、律师等纷纷踊跃发言,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发表看法,从实务和理论的不同角度提出修改建议。论证会气氛热烈,发言精彩纷呈。最高院民二庭、第一巡回法庭的七位法官认真听取了各位专业人士的意见。王东敏审判长表示:“今天有很多新的观点,我们收获很大。公司法的这个司法解释还要继续打磨、继续调研。对公司法问题的研究和学习,永远在路上。这次论证会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平台,也给最高院民二庭与仲裁员、律师、企业建立了专业沟通平台,希望今后加强沟通和联系,共同完善司法解释的内容。”
以下是部分与会的仲裁员、律师、公司法务代表在论证会现场讨论的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