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中院根据最高院的批复精神裁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案件由华南国仲受理
发布时间:2015-03-11 18:38:41
2015年1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裁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案件应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华南国仲”)受理。
当事人于2003年6月签署的《加油站项目服务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2014年,香港富耀公司以设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贸仲”)2012年“八一公告”为依据,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华南国仲对该案无管辖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载明了如下内容:(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即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最高人民法院已在(2014)民他字第52号复函中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现已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广东省司法厅予以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及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记载的内容,华南国仲系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其有权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3)当事人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案件应由华南国仲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