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和深圳中院分别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案件管辖权作出裁定
发布时间:2015-03-02 09:40:43
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意见,近期作出了一系列裁定,就当事人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案件管辖权问题形成了统一、明确、全面的司法审查意见:设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贸仲”)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此类案件应分别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华南国仲”)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
下述仲裁管辖权案件的裁定,涉及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同一个合同纠纷,分别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基本案情:
沃尔玛公司与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公司于2011年2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2014年5月,沃尔玛公司就其与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公司的前述合同纠纷向华南国仲申请仲裁,华南国仲受理了该案。2014年7月,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公司以北京贸仲2012年12月31日《管理公告》和2013年8月1日《迁址公告》为依据,以华南国仲不是合同约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涉案争议应提交“北京贸仲华南办公室”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015年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明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即华南国仲。
2014年7月,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公司就其与沃尔玛公司因前述合同发生的争议,向北京贸仲提出仲裁申请,北京贸仲受理了此案,并要求沃尔玛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异议。沃尔玛公司认为,北京贸仲并非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条款案件,因此,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015年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明确双方选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即华南国仲,而不是北京贸仲。
深圳中院和北京二中院裁定内容及原文链接:
2015年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查明并认定:(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是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不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其无权受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条款案件。(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已经依法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是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涉案仲裁应由华南国仲受理。(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原文链接)
2015年2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依法作出(2014)二中民特字第07708号民事裁定书,查明并认定:(1)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24日发布的第245号政府令《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报国务院备案并登记)明确规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由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依法更名而来。(2)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应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北京市二中院民事裁定书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