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经济新闻网:深圳首次对仲裁机构进行专门立法
发布时间:2012-12-14 23:20:23
中国经济新闻网 2012-12-14 17:00:25
中国经济新闻网讯:(记者 张孔娟 汪莹莹)继11月24日深圳市市长许勤签署市政府令,发布实施《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后,9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举行启用新名称、新规则和新名册通报会,并进行第一轮仲裁员培训,共有来自境内外的240多名仲裁员参加。这意味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首例以法定机构的形式进行创新的仲裁机构,正以全新的治理模式、全新的理念和开放性的业务规则,在前海重新出发。
据悉,12月7日、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任后首次离京考察,在深圳视察中,习近平强调坚定不移改革开放,而且要有新开拓。2012年正值邓小平南巡20周年,也是深圳经济特区探索中国商事仲裁现代化和国际化三十周年。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刻,习近平的视察无疑增强了深圳敢于创新的勇气。深圳此次在法制制度层面的大胆举措,标志着中国第一个对仲裁机构的专门立法在深圳经济特区诞生,同时也是深圳经济特区以立法机构模式对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改革的重要探索。
区域经济发展急需法制环境创新
泛珠三角经过三十年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对商事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需求。随着珠三角实施纲要、广东三十年的颁布,这种需求进一步加深。尤其是粤港澳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在客观上也迫切地需要法制环境更加开放化、国际化。
为符合区域经济、产业发展现状,为中国新兴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华南国仲大胆迈进,勇于突破,率先采用法定机构的管理模式,确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据介绍,在香港,法定机构的管理模式非常普遍,这意味着机构要接受社会监督,受法律约束,比一般的法律概念更加紧凑,更具约束力。华南国仲首次以法定机构的形式进行创新,从法律层面上宣誓了机构的独立性。
中国平安集团首席律师姚军表示,法人治理就表明不是行政管理,它是完全独立的,有执行人、管理人和完善的治理结构,代表着机构的独立性,法律赋予的独立自治。此外,还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外籍仲裁员的人数、比例,保障了机构的国际性。姚军强调,法人治理、理事会制度是法律赋予的基础,对于以权威立足的仲裁机构的独立性非常重要。
理事会机制搭建不同法域人士共同服务的平台
理事会机制的确立首次在中国的国土上解决了争议纠纷法律机制上适用境外实体法的问题。通过这一机制,境外法律适用于国内,香港、澳门、台湾等法律人员都可以充分参与进来,不同法域、不同专业的人士都可以为境内外人士提供法律服务,为全世界的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一个全开放的平台。
华南国仲在地缘、人力资源储备上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能得到更加实惠且优质的服务,对境外法律服务人士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机遇。开放的平台、全新的机遇,泛珠三角、港澳台几大区域联动,推动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
为深化粤港合作,华南国仲效法香港仲裁,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使香港法律人士更便捷地参与华南国仲全方位的专业事务,推进深港法律合作向深层次发展。来自香港的英国特许仲裁学会东亚分会主席杨文声表示,香港律师公会、大律师公会对此持积极态度,很有兴趣与大陆机构合作,希望有大的进展,目前已有较多安排。副主席梁伟强也表示,今后可以很放心地把纠纷案件交给华南国仲,对这个平台非常有信心。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作者:张孔娟 汪莹莹 编辑:张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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