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深圳国际仲裁院新名称正式启用
发布时间:2012-12-11 10:55:16
时间:2012-12-11 06:51: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惠珍
[提要] 12月9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新名称正式启用,并公布了新的仲裁规则以及新的仲裁员名册。1983年4月19日,深圳市确立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编制方案,组建粤港地区第一个仲裁机构,也就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前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12月9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新名称正式启用,并公布了新的仲裁规则以及新的仲裁员名册。240多名香港等境内外仲裁员当天在深圳参加了第一轮仲裁员培训。这意味着粤港法律合作开启了新篇章
本报记者游春亮本报通讯员惠珍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1983年设立于深圳,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12年10月22日,经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正式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12月9日,新名称正式使用。
粤港法律合作发展历程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是粤港法律界长期合作共建的重要平台,也是中国商事仲裁现代化的探索者和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2年,为支持经济特区发展,广东省政府和深圳市政府听取香港法律界和工商界的建议,经广东省政府特区管委会协调,在深圳市开始筹建特区涉外仲裁机构。
1983年4月19日,深圳市确立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编制方案,组建粤港地区第一个仲裁机构,也就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前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深圳国际仲裁院自1983年成立以来,一直承担着探索深港法律合作的任务,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基础,涉港案件一直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0%以上。
1984年,深圳特区首批聘请的15位仲裁员中,就有8位是来自香港法律界和工商界的知名人士,成为我国仲裁制度国际化的历史性突破,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境外当事人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公正性的信心。
此外,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等业务上,深港两地都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和卓有成效的合作,深圳国际仲裁院在1989年开创了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获得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
立法推动粤港法律合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适应粤港地区产业发展的需要,持续创新,借鉴国际惯例,建立开放性的仲裁规则体系,探索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ADR),在粤港地区建立起“商会调解+仲裁”、“展会调解+仲裁”和“香港调解+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仲裁”的商事争议解决合作平台。
为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深港两地以深圳国际仲裁院为平台在仲裁业务上的合作,深圳市政府于11月24日正式公布实施《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推动深港法律合作向深层次发展。
《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的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仲裁员名册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的境外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同时,明确要求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建立与境外仲裁机构的合作机制,可以为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开展仲裁活动提供仲裁庭审设施,并提供一定的程序协助。
香港人士可多角色参与事务
根据上述规章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关于引入国际商事仲裁先进制度的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创新治理结构和业务模式,香港人士可以以多种角色参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全方位的专业事务。
一是作为理事,在理事会中发挥决策作用。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11名理事中,梁定邦、王桂埙等4名理事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理事会结构上,深圳国际仲裁院就是粤港合作的产物和重要平台。
二是作为仲裁员,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新名册中,香港仲裁员有53人。若以居住地和职业地为标准,来自香港的仲裁员达到86人。深圳国际仲裁院新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员指定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香港专业人士可能有更多的机会被指定为仲裁员,在香港或深圳前海审理仲裁案件。
三是作为代理人。新规则明确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律师在内的人士可以担任代理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涉港案件比重一直很高,更多的香港大律师或事务律师将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这一平台上发挥重要作用。
四是作为专家证人。事实上,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就有不少案件适用香港法和外国法,已有一些香港律师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担任专家证人。随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交易选择适用香港法和外国法,也会有更多的香港律师以专家证人的角色出现在深圳国际仲裁院。
五是作为调解专家。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本来就有一些调解专家来自香港,200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与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合作建立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建立了“香港调解+深圳裁决”的跨境纠纷ADR机制。新规则也明确了独立调解机构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业务安排,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解决纠纷方式,来自香港的调解专家在粤港商事争议解决中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