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南国仲(深圳国际仲裁院)刘晓春秘书长出席“纪念中国加入《华盛顿公约》20周年研讨会”并演讲
发布时间:2012-12-05 21:28:42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秘书长刘晓春和行政总监王素丽应邀出席会议。清华大学副校长袁驷,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上诉机构成员(大法官)、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张月姣,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清华大学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陈胜等出席会议并致辞。
本次会议共有来自法学院校、政府部门、大型企业以及境内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代表共100多人。除华南国仲(深圳国际仲裁院)外,出席会议的仲裁机构代表还有贸仲委于健龙秘书长、北京仲裁委员会王红松副主任、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副主席郑若骅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鲍其安。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秘书长Meg Kinnear女士通过视频方式向会议表示祝贺。
刘晓春秘书长代表华南国仲(深圳国际仲裁院)就中国企业及金融业全球化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发表演讲,并对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创新做了介绍。
刘晓春秘书长提到,2011年7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和商务部条法司的支持下,在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东亚分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的协助下,华南国仲在深圳举办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讨会,当时与会的各大企业法务高管达成一个共识:中国企业解决“走出去”纠纷,应重视“主场策略”,尽可能选择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但是,能否选择中国内地仲裁机构,除了中方当事人的谈判地位因素之外,还要看外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刘晓春秘书长指出,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二是开放性。关于仲裁机构的独立性问题,主要是仲裁机构能否在治理结构上保持独立,能否保证仲裁庭独立办案,消除当事人关于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的顾虑。关于开放性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否可以充分得到体现,二是国际化安排是否到位。
对于这两个问题,刘晓春秘书长介绍,华南国仲近三十年来一直在探索实践,他相信国内其他仲裁机构也一样在进行探索。至于独立性问题,他提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借鉴英国和香港经验以法定机构模式对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改革,刚刚在2012年11月24日通过了一部专门针对仲裁机构的特区立法,即《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国际仲裁院(即华南国仲)成为中国第一个通过立法方式确立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上述规章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制衡的管理模式,既防止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又防止内部人控制,保障仲裁机构的公益性和仲裁庭办案的独立性。上述规章依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在前海地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目的是营造良好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境内外商事争议。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理事中有三分之一来自境外。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中共有11名理事,其中9名为外部理事,4名来自境外。
在谈到开放性问题时,刘晓春秘书长介绍,华南国仲的探索,主要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制定开放更加开放的仲裁规则和更加国际化的名册。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华南国仲仲裁规则和名册,立足粤港,面向世界,开放性是其突出的特色,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际化方面很多创新点,具体以六个方面为例:
一是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最关心的是首席仲裁员的指定方式。华南国仲新规则对此有一些新的安排。比如,双方当事人在不能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时,可以通过其各自指定的“边裁”来选择首席仲裁员;再如,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由仲裁委主任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列出若干候选名单,由当事人排序并据此来确定仲裁员。这些安排,都以尽可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目的,有些是特区仲裁机构在三十年前筹建时就曾要试验的做法,有些则由华南国仲借鉴外国的经验已经在特区实践中试行多年,现在体现在新规则中,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二是仲裁语言。新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语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原来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程序使用中文,而根据新规则,由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或争议所涉合同使用的语言,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形,决定一种或数种仲裁语言。
三是规则适用。新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作为指定仲裁员的机构,并依约定或规定履行其他程序管理职能。深圳和前海比邻香港,这种安排,为境外当事人提供了多种选择,也有利于中外当事人在起草合同时达成一致。
四是仲裁费用。新规则考虑到工商界的需要,为了减轻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负担,当事人可以请求分三期来预缴仲裁费。
五是代理人资格。新规则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律师在内的人士可以担任代理人。
六是仲裁员结构。新仲裁员名册共有525名仲裁员,其中345名内地仲裁员来自全国主要经济中心城市;180名境外仲裁员来自台港澳地区和25个国家。根据特区立法的规定,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仲裁员来自境外,新名册中的境外仲裁员达到34%,体现了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要求。另外,仲裁员名册充分考虑中国新兴产业特别是粤港地区重点产业的发展特点,比如以金融和资本市场为专长的仲裁员就有182名。
华南国仲(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定机构治理模式和业务创新引起了各方参会人员的关注和共鸣。一些与会人士认为,特别是其法人治理机制,很有可能成为中国内地仲裁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非常值得期待。
会议还就国际仲裁法律人才的培养、国际投资仲裁与金融仲裁的展望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