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南国仲新《仲裁规则》充分体现国际化和业界需求
发布时间:2012-11-30 10:47:34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2012年12月1日起,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华南国仲”)受理的仲裁案件(包括当事人约定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或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可推定为本会仲裁的案件),适用本仲裁规则。
华南国仲仲裁规则是在参考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和先进做法,结合华南国仲近三十年的经验,经过多次研讨,并征询业界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反映仲裁法律实践的最新发展和业界的需求。规则中采取了国内和国际仲裁实行统一程序的制度,并在许多条文中吸收了近年来国际仲裁发展实践中的经验,例如“多份合同一次仲裁”、“合并仲裁”和“追加当事人”,等等,以满足业界对仲裁灵活性、便捷性的需求。
二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仲裁当事人在选择仲裁适用法律和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决定仲裁程序和审理方式等各个方面,具有充分的自治权。
三是充分体现规则的开放性和国际化,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华南国仲仲裁时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可以约定与规则规定不同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也可以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或仲裁庭可以自主决定采用其认为适合的审理方式;等等,为各个不同国家或法域的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在仲裁程序管理模式方面,充分体现仲裁员的程序管理权,同时也明确了华南国仲的协助、督促以及监督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