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南国仲新《仲裁员名册》彰显国际化
发布时间:2012-11-30 10:46:54
经境内外有关机构的推荐和法律界和相关专业领域人士的申请,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下称“华南国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关于仲裁员条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专业、经验、公信力和在地区、行业等方面的分布情况,充分酝酿,共遴选525名仲裁员,经理事会会议审定后,新的《仲裁员名册》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2012年12月1日起,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包括当事人约定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案件),适用本名册。
一、仲裁员选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化与区域化相结合原则:1、严格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境外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2、充分考虑仲裁员在欧美地区和亚洲地区的合理分布;3、加大粤港合作力度,同时考虑仲裁员的全国性分布(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二)专业化与行业性相结合原则:1、充分考虑仲裁员在法律或者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突出的业务水准、代表性、影响力、公信力和丰富的从业经验;2、仲裁员的行业分布符合中国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产业发展需要,符合粤港地区主要行业的需要,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重点发展行业特别是新兴行业的需要。
(三)开放性与继承性相结合原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关于引入国际先进商事仲裁制度的规定,在仲裁员的构成和选定方式上更加开放;继承原有优秀仲裁员的资源,同时在境内外吸纳更多的杰出专业人士加入新的仲裁员名册。
二、仲裁员的地区结构
在新《仲裁员名册》的525名仲裁员中,以国籍身份为标准,中国内地仲裁员共计345人,占总人数65.7%。其中大部分来自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其中深圳175人,广州53人,上海26人,北京52人;其他城市39人,分别来自珠海、佛山、东莞、南宁、海口、厦门、武汉、杭州、天津、大连、长春、西安等地。
境外仲裁员共计180人,占总人数的34.3%,超过《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的三分之一。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53人(若以居住地和执业地为标准,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员总计8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6人,台湾地区12人,外国1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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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名外国仲裁员的国籍共涉及亚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共25个国家。其中,美国33人、英国21人、新加坡9人、韩国6人、加拿大5人、澳大利亚5人、印度3人、法国3人、德国3人、比利时3人、日本2人、马来西亚2人、阿根廷、奥地利、巴西、荷兰、印尼、伊朗、爱尔兰、意大利、新西兰、巴基斯坦、秘鲁、波兰、瑞士各1人。
在总共180名境外仲裁员中,来自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共计96人,占53.3%;来自欧洲的36人,占20 %;来自北美洲的38人,占21.1%;律师111人,占62%;从事教学研究的34人,占19%;来自企业的24人,占13%;来自仲裁机构的管理人员和退休法官共8人,占4%,会计师等其他专业人士3人,占2%。与其他著名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的职业结构大体相当。
三、仲裁员的行业结构
面临中国发达经济区域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经济转型,针对当前粤港澳地区经济纠纷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同时为了配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着重在粤港地区重点行业和新兴行业中挑选仲裁员。以来自企业的仲裁员为例,中国内地企业的85名仲裁员中,来自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的共计38人,约占45.2%;来自高科技行业的9人,占10.7%。
四、仲裁员的专业结构
仲裁员的专业结构既要满足解决传统商事纠纷如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建筑房地产争议的需要,也要体现出向粤港地区主要产业和前海合作区未来发展的新兴行业倾斜。在所有仲裁员中,以金融和资本市场业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为专业特长的共计182人,以公司法及股权争议解决为专业特长的共计250人,以知识产权为专业特长的共计119人,以建筑房地产为专业特长的共计277人,以国际贸易为专业特长的共计160人,多数仲裁员具有不止一项的专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