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申报2006年仲裁员培训课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11 00:00:00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培训规定》,仲裁员参加和完成培训情况,是贸仲考核仲裁员的一项重要内容。《仲裁员培训规定》第2条规定,仲裁员培训,是指以仲裁实务、仲裁理论、仲裁员职业操守、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仲裁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讲座、交流会、研讨会等学习和交流活动;它主要包括贸仲组织的仲裁员培训活动,同时也包括贸仲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培训活动,以及贸仲认可或者授权的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
各仲裁员参加2006年由贸仲(包括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仲裁员培训已经由贸仲秘书局直接记入培训课时。
请各位仲裁员于2007年2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申报2006年参加其他仲裁机构(包括外国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协会)、有关学术团体(如中国仲裁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等)、律师协会等主办的符合《仲裁员培训规定》第2条规定内容的培训、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申报时请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申报课时符合《仲裁员培训规定》第2条规定的,将记入仲裁员培训课时量。
申报材料请寄至仲裁监督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健;电话:010 6464 6688-6122;传真:010 6464 3500;电子邮件:zhaojian@cietac.org;通信地址:北京市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邮政编码:100016。
2007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