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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解决贸易纠纷的绿色通道

    仲裁:解决贸易纠纷的绿色通道

    发布时间:2006-01-16 00:00:00

    本报记者:龙烨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席卷,经济贸易往来日益繁荣;与其同时增长的是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问题。在以便捷、高效为时代主题的现代经济社会里,仲裁因其权威的裁决方式、高效便捷的处理程序和公正严明的处理办法而备受中外商家关注,同时也成为解决贸易纠纷的绿色通道。

     

    仲裁成为企业解决纠纷的首选

    一外贸型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出现贸易纠纷时,我们尽量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发生的纠纷问题,因为仲裁比到法院打官司更省心、更专业,气氛也更友好。”

     

    据了解,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然而,仲裁却因其高效、便捷、成本低、时间短等优势和特点成为众多商家处理贸易纠纷的首选。

     

    据悉,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好仲裁条款,即可在争议发生后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在进行过程中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甚至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等;同时,仲裁程序简便快速、低成本;再加上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具有终局效力,败诉方若不自动履行裁决,胜诉方可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用上诉或再审,效率高、见效快。并且仲裁审理不公开进行,仲裁内容也保密不透,可以有效地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也使原本古板、对立的口舌战争通过仲裁庭的调解后化敌为友,为争议的双方提供更友好、更人性化和高效便捷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裁决执行无国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秘书长韩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目前,贸仲华南分会的数百份涉外裁决已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院成功获得承认和执行,案件当事人遍及世界各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

     

    仲裁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是可以避免诉讼因面临国家司法管辖权而不能在境外执行的困境,因为目前没有一个生效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全球性公约,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基本上得不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因此通过诉讼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存在致命的缺陷。而因存在1958年联合国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使仲裁裁决可在100多个国家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使裁决的执行全球化。

     

    资料显示,目前已有137个国家加入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所有成员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早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该公约,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因而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亦能在这130多个成员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

     

    据介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继2004年全年受理仲裁案件创历史新高之后,在2005年又创造了受案新高,增长了1/3,全年受案的争议金额达到人民币20余亿元。

     

    恪守职业道德

    彰显机构风格

    “仲裁机构作为一个处理争议的地方,仲裁员和机构内部人员必须都要具有非常高的道德水准,公正和快捷就是我们的服务核心和宗旨”韩建秘书长这样告诉记者。他谈到,20多年来,从1984年成立初期的深圳办事处到今天的华南分会,在机构发展的历程上,未发现一例因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事情发生过。仲裁员的素质和水平得到了大多数中外当事人的认同和赞扬。不少律师反映,到贸仲仲裁,不需要花法律之外的心思,是一个真正发挥法律专业水平的地方。

     

    据了解,该机构在用人制度上也是非常谨慎和严格的,除了对于学历和文化知识水平要求较高外,对于人员品德的素质要求也是非常高的。近来应聘的员工,每年要参加一年一度考核后再竞聘上岗;并且这一制度从上面的高层到下面的普通职员都要进行考审。通过制度化的管理达到对机构内部之间的凝聚和实现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

     

    据介绍,在这些前提下华南分会以追求仲裁服务的公正独立、快捷高效为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使仲裁裁决的高质量,并推动仲裁程序顺畅进行和快速结案。从内容到形式和从外部运作到内部管理上,真正使仲裁成为公正、高效、便捷解决贸易纠纷的绿色通道。

                                                   (转自 2006年1月2日《国际商报》A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