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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会秘书长韩健应邀为参加广东省涉外民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的法官举办讲座

    我会秘书长韩健应邀为参加广东省涉外民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的法官举办讲座

    发布时间:2005-04-25 00:00:00

    2005年4月15日下午,我会秘书长韩健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邀请,为广东省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业务的220多名法官作了题为“涉外商事仲裁法律问题”的讲座。

     

    结合近几年法院对贸仲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韩健秘书长主要谈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及适用的准据法问题、裁决的执行和撤销问题以及仲裁文件的送达等有关法律问题。

     

    韩健秘书长认为,法院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宽松解释;关于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诸如仲裁请求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一事再理等异议,宜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通行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先行由仲裁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后,如果当事人仍有异议,可依法在撤销裁决和执行裁决程序中提出。韩健秘书长就此援引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些值得参考和借鉴的案例。

     

    在考虑仲裁协议适用的准据法时,韩健秘书长提出,首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适用的准据法有约定,从其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约定了仲裁地的,则应适用仲裁地的仲裁法。在谈到仲裁中的送达问题时,韩健秘书长指出,能否将仲裁文件有效送达给当事人,是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行使仲裁权利的重要事宜。我会在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视文书的送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规定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二:1、当面送达 2、投递送达。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送达是我会常采用的送达方式。英国1996年仲裁法、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以及UNCITRAL仲裁规则对仲裁文书送达方式的规定也跟我会仲裁规则相类似。当事人在告知其送达地址,尤其是注册地址收受包括仲裁文件在内的各种文件,应予以合理的谨慎,以保证在该地址妥收有关文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尽到该合理谨慎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即仲裁文件已通过特快专递等仲裁规则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其提供的送达地址或注册地址,而其后来以未收到文件或签收文件者不是其授权者等理由要求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时,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仲裁规则是当事人之间约定适用的规则,判定仲裁文件送达是否有效的标准应当是该仲裁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没有理由因为自己的疏忽或过错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诚信,推翻自己在仲裁规则中约定的送达标准,将有关责任推给对方当事人或仲裁机构。

     

    讲座历时将近三个小时,受到与会法官们的热烈欢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欧阳振远法官主持了本次讲座。讲座结束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亲切接见了韩健秘书长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