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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更名为华南分会事宜致律师事务所的通知

    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更名为华南分会事宜致律师事务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7-13 00:00:0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于2004年6月18日起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华南分院的名称。

     

      上述机构名称变更的决定,是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强化涉外仲裁机构解决区域经贸纠纷的服务功能而作出的。目前,"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域合作的计划已经启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更名为华南分会后,将把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作为重点的仲裁服务地区,特别是对涉外经贸争议的仲裁解决,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同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也能受理各种类型的国内案件。

      此次更名后,华南分会的本部仍然设在深圳,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变。

         

           为了就近解决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中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写明仲裁地点是在北京的,华南分会均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此外,当事人还可自主协商约定任何其认为合适的开庭审理案件的地点(包括香港和澳门)。

      

           上述的名称变更,并不影响华南分会继续受理在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等各类合同中约定在原深圳分会进行仲裁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中约定了在下列名称的机构仲裁的争议,华南分会均可受理:1、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2、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华南分院仲裁; 3、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4、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5、在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

      

            我们推荐的标准仲裁条款是:"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谨请贵所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注意有关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是否规范,以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200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