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国际仲裁院示范争议解决条款
发布时间:2014-06-16 00:00:00
深圳国际仲裁院示范争议解决条款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示范“调解+仲裁”条款
★ 之一(在争议发生前签订):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各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请求依照仲裁规则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成裁决书。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 之二(在争议发生前签订):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 之三:(在争议发生后签订):
对于本争议,各方同意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示范“和解+仲裁”条款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本和解协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请求依照仲裁规则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