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仲裁费用
仲裁案件特殊情况的费用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院”)受理的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物流仲裁规则》的案件,其特殊情况的收费和退费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因特殊情形撤销案件的退费
(一)因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或仲裁院、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的决定而撤销案件的,综合考量案件程序进度、工作量、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原因以及当事人责任等因素,退回70%-100%的仲裁费用。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撤销案件的,经当事人申请,综合考量案件程序进度、工作量、撤销的原因以及当事人责任等因素,退回70%-100%的仲裁费用。
第三条 撤回仲裁请求的退费
(一)当事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或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的,对于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部分,参照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退费。
(二)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被视为撤回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的,不予退费。
(三)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导致争议金额减少的,对于争议金额减少的部分,参照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退费。
第四条 支持相关行业发展的案件收费
(一)资本市场相关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进行的,或者约定由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仲裁的,按照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中《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减免5%的仲裁费用。
(二)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进行的,或者约定由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仲裁的,按照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中《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减免5%的仲裁费用。
(三)海事物流相关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进行的,或者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仲裁的,按照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中《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减免5%的仲裁费用。
第五条 支持相关区域发展的案件收费
(一)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进行的,或者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开庭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或者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仲裁的,按照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中《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减免5%的仲裁费用。
(二)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仲裁,且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参照《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中《仲裁费用表》列明的标准计算仲裁费用。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同时符合仲裁规则附件《仲裁费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多项减费条件的案件,以较低标准收取仲裁费用,不重复减收。
(二)因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变更导致仲裁费用增加或减少的,增收或退回的仲裁费用小于人民币100元的,不予增收或退回。
第七条 规定的解释与施行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仲裁院决定。
(二)本规定由仲裁院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仲裁院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受理的案件,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