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条款 仲裁规则

深圳国际仲裁院 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 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院”),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特制 定《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下称《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仲裁地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当事人约定就仲裁庭依照 《仲裁规则》第八章作出的裁决(下称“原裁决”)按照《仲裁 规则》第六十八条向仲裁院申请复裁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复裁程序的启动 (一)复裁申请人应于收到原裁决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裁申 请。
(二)复裁申请人应按照本《指引》第四条的规定提交复 裁申请书并附具复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同时按照仲裁院的 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复裁费用。复裁收费规定参照《仲裁规 则》。

第四条  复裁申请书 复裁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复裁申请人和复裁被申请人约定复裁的仲裁协议;
2.原裁决中需复裁的内容;
3.复裁请求;
4.复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五条  复裁庭的组成 (一)复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复裁庭全 部成员在原仲裁庭成员之外产生,由仲裁院院长在《深圳国际仲 裁院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二)两个以上当事人就同一原裁决提出复裁申请的,由同 一复裁庭复裁。

第六条  原裁决的效力 (一)适用本《指引》申请复裁的,原裁决在提请复裁期限 届满前不具有终局效力。
(二)当事人在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请复裁或 提出撤回复裁申请的,原裁决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三)复裁申请人在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提 出撤回复裁申请的,原裁决自撤回申请之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第七条  复裁裁决 复裁庭可以维持或者变更原裁决。复裁庭作出的裁决替代原 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第八条  费用承担 复裁庭综合考虑复裁结果及复裁案件具体情形,有权决定 原仲裁费用、复裁费用、实际开支及当事人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承 担。

第九条  其他 关于复裁的受理、通知、答辩、审理、调解与和解、裁决等 程序事项,本《指引》未规定的,参照适用《仲裁规则》有关条 款的相应规定。

第十条  解释与施行 (一)本《指引》由仲裁院解释。
(二)本《指引》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