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费用表》

    争议金额

    (人民币)

    机构管理费用

    (人民币)

    调解专家报酬

    (人民币)

    50万元及以下

    1,000元

    6,000元

    500,001元至
    1,000,000元

    1,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2%

    6,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2%

    1,000,001元至
    5,000,000元

    2,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12%

    7,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13%

    5,000,001元至
    10,000,000元

    6,8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4%

    12,2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7%

    10,000,001元至
    50,000,000元

    8,8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3%

    15,7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6%

    50,000,001元至
    100,000,000元

    20,8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2%

    39,7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5%

    100,000,001元至
    500,000,000元

    30,8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15%

    64,7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2%

    500,000,001元至
    1,000,000,000元

    90,8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14%

    144,7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15%

    1,000,000,001元至
    3,000,000,000元

    160,8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01%

    219,7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
    以上部分的0.01%

    3,000,000,001元以上

    180,800元

    419,700元

    说明:

    1.    申请调解时,当事人应向中心缴付注册费用人民币1,000元。该费用不予退还,在规则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抵扣仲裁费用的相应金额。

    2. 申请调解时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调解中心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争议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预先收取的调解费用数额。

    3. 当事人预缴的调解为外币时,按《调解费用表》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4. 调解中心可以根据调解需要另行收取境内外调解专家差旅费、外地调解场所租赁费等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

    5. 各方当事人和调解专家就调解专家报酬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经调解中心核准。

    6. 当事人约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调解专家的,调解专家报酬按照增加的人数加倍计算。

    7.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争议事项和调解方案相同或相似且案件数量为3宗以上的系列案件,机构管理费和调解专家报酬按70%计算;案件数量为10宗以上的,机构管理费和调解专家报酬按50%计算。

    8.    调解不成的,调解中心可结合调解所花费时间、争议金额、争议复杂程度等因素酌情退回有关费用,但收取的机构管理费用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调解专家报酬不少于人民币6,000元。

    9. 当事人先行向中心申请调解,经中心调解后,未达成和解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已缴纳的调解费用抵扣仲裁费用的相应金额。

    10. 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预交了仲裁费的案件,当事人无需另行缴付调解费用。调解专家报酬由调解中心综合考虑调解结果、调解所花费时间、争议金额、争议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