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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国际仲裁院 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

    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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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国际仲裁院 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


    (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

    当事人希望依照《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和《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的规定通过仲裁和复裁解决争议的,可在合同中约定如下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任何一方有权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向该院提请复裁并由复裁庭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地为。(请填写不禁止复裁的国家或法域)


    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院”), 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特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下称《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仲裁地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当事人约定就仲裁庭依照

    《仲裁规则》第八章作出的裁决(下称“原裁决”)按照《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向仲裁院申请复裁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复裁程序的启动

    (一)复裁申请人应于收到原裁决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裁申请。

    (二)复裁申请人应按照本《指引》第四条的规定提交复裁申请书并附具复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同时按照仲裁院的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复裁费用。复裁收费规定参照《仲裁规则》。

    第四条     复裁申请书

    复裁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复裁申请人和复裁被申请人约定复裁的仲裁协议;

    2.原裁决中需复裁的内容;

    3.复裁请求;

    4.复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五条     复裁庭的组成

    (一)复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复裁庭全部成员在原仲裁庭成员之外产生,由仲裁院院长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二)两个以上当事人就同一原裁决提出复裁申请的,由同一复裁庭复裁。

    第六条     原裁决的效力

    (一)适用本《指引》申请复裁的,原裁决在提请复裁期限届满前不具有终局效力。

    (二)当事人在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请复裁或提出撤回复裁申请的,原裁决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三)复裁申请人在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提出撤回复裁申请的,原裁决自撤回申请之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第七条     复裁裁决

    复裁庭可以维持或者变更原裁决。复裁庭作出的裁决替代原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第八条     费用承担

    复裁庭综合考虑复裁结果及复裁案件具体情形,有权决定原仲裁费用、复裁费用、实际开支及当事人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承担。

    第九条     其他

    关于复裁的受理、通知、答辩、审理、调解与和解、裁决等程序事项,本《指引》未规定的,参照适用《仲裁规则》有关条款的相应规定。

    第十条     解释与施行

    (一)本《指引》由仲裁院解释。

    (二)本《指引》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