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  >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隋淑静:我为什么信任深圳国际仲裁院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

    新闻动态

    News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隋淑静:我为什么信任深圳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1-04-23 17:20:33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北京汇仲(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隋淑静女士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微信图片_20201210090104.jpg





    隋淑静,北京汇仲(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我为什么信任深圳国际仲裁院




    隋淑静


    微信图片_20210423172148.jpg


    无论在仲裁案件中作为代理律师,还是担任审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若问我如何看待深圳国际仲裁院,我给出的最重要评价是“信任”。


    当下人类社会正进入极为复杂的阶段,国内国际的政治、经济、公共卫生等方面冲突迭起,局势瞬息万变。高科技手段的发展与应用,不仅加速了知识传播共享,也令我们过度暴露于信息泡沫之中——铺天盖地的“爆雷”与造假、惊天新闻层出不穷、博人眼球的矜夸或傲慢随处可闻……泥沙俱下,难辨真伪,这种情境下,“信任”变得弥足珍贵。


    但我信任深国仲。我对深国仲的信任并非“盲目”,而是有发展的历程和轨迹。姑且称之为“我与深国仲”的故事吧。



    代理案件时,悄然种下信任的种子


    最早与深国仲打交道,缘于和同事共同代理的一桩商事争议仲裁案件。那时,深国仲的名字还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我也还正年轻。


    那桩案件的争议金额高,争议焦点多,涉及对IBM开发的商业应用软件内的巨量数据如何加以提取并作为证据,该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如何对有歧义的合同条款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何为争议事实定性,及恰当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等等。总体来说,属于在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方面都具有复杂性的案件。


    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在如何呈现案件事实,如何向仲裁庭作通俗易懂的清晰陈述,如何进行证据编排与证明法律性质等方面,颇下了番功夫。虽然事先已知该案复杂,但并未料想案件的审理经过两次开庭、启动了审计鉴定、对审计鉴定报告提出了质询意见、出具报告的专家出庭解释和回答询问、我们基于紧迫性请求仲裁庭作出部分裁决、以部分裁决作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为帮助受困的委托人,我们使出了浑身解数,用尽仲裁规则中所有可用的程序去帮助委托人寻求救济。终于,在历时三年之后迎来最终裁决。


    由于该案对方当事人是国内有影响力的大公司,我们当时颇有顾虑。毋庸讳言,我们知道中国社会存在的“熟人文化”,而仲裁庭当然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之中。我们代理的是外企客户,不具有地缘优势,作为代理人,我们只在专业工作上追求极致……当终于看到裁决,尽管仲裁请求未获完全支持,尽管从专业角度我认为有些观点仍可商榷,但我们相信仲裁庭秉持了公正、独立与专业的理念。


    读完裁决书的时候,盘桓在心中的忧虑随风而散,信任的种子悄然种下。从那以后,我用自己的经验向当事人推荐,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因为仲裁能做到专业和公正;将深国仲作为选定的仲裁机构,因为深国仲能够保持公正和独立。



    担任仲裁员数载,信任恰如春草,郁郁葱葱而生


    2015年年底,我从事律师工作已满15年。那时,深国仲更新仲裁员名册,我有幸作为候选人通过遴选,受聘成为深国仲的仲裁员。


    受聘担任仲裁员至今,我办理了数十件商事争议案件。不敢说桩桩件件都办得完美无缺,但我对每个案件都尽最大努力,用心对待,无论是作为独任仲裁员,还是在合议庭担任首裁或边裁。我内心的想法是,既然签下自己的名字,就要为案件负责,为自己的专业声誉负责,为聘请自己的仲裁院负责。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是我从前辈那里学习的自我要求,也是守护法律人心中的荣誉感。


    我清楚记得自己作为代理律师时,对仲裁庭的最大期望就是保持公正、独立和专业。因此,当我开始以仲裁员的身份审理案件时,便将公正、独立和专业作为不可动摇的当然准则。


    从律师转而担任仲裁员,工作角色变了,工作方式与侧重点亦有所变化。作为代理律师,工作重点是实现委托方的利益。作为仲裁员,则要查明、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体现在裁决书内容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观点清晰、说理透彻、逻辑周延。无论作为律师还是仲裁员,要高质量办理案件,都必须充分研究、认真准备,不断加强专业训练,努力提升综合素养。


    胜任工作的能力不会从天而降,每个仲裁员都要经过新手阶段。在从新手到胜任自如的过程里,深国仲组织的高水平培训对仲裁员有相当大的助益。关于深国仲的培训,我认为具有以下特点:培训题目聚焦理论或实务的前沿、热点问题,讲课嘉宾确有真才实学,培训内容重实质而不空泛,课程紧凑而不拖沓。正因如此,我这素来有点惜时如金的人,几乎场场不落地参加深国仲的仲裁员培训。


    关于深国仲组织培训的水准之高,我试举例说明。2018年11月,我参加了卢松教授等“中国仲裁三十人”成员在深国仲举办的国际仲裁知识培训。该次培训分六个专题,由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概述讲起,到组庭前程序、程序管理会议与程序令、国际仲裁中的有关证据问题、证人证言,最后以在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中担任仲裁员的差异结束。这次讲座,相对系统地介绍了国际仲裁方面的入门知识。由于主讲老师具有深厚的理论素养,丰富的国际仲裁实务经验,熟知中国律师与仲裁员的思维框架与路径,在培训中自然采用了比较法的研究方式,令我受益匪浅,并为我后来参加的国际仲裁学习打下有益的基础。


    2019年4月,我有幸受邀参加深国仲高级顾问费宗祎先生莅临深圳而召开的专题研讨会。费先生发表了关于调解的讲话,论及西方社会如何评价我国的商事调解实践,鼓励仲裁机构探索将我国传统文化理念与调解手段融合,抓住《新加坡调解公约》开放签署的发展契机,促进以调解手段解决商事争议的实践等。费先生娓娓道来,高屋建瓴,我深受启发,遂用力推动当时在办的一起涉外股权转让争议案件(背景涉及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涉外与当事人主体涉外等)的调解进程。我虽然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但有意识地尝试超越一方立场,说服当事人着眼大局,以开放态度回应各方不时提出的诉求,以创造性思路解决障碍性问题,终于在调解庭及各方参与人的共同努力下,帮助原本剑拔弩张的多方当事人签下和解协议,再通过启动和解裁决程序,作出和解裁决,固定了调解成果。这个案件,是深国仲发起设立的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第一个并购案例。


    从自身经验看,我认为深国仲组织的仲裁员培训在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仲裁员通过培训可以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准;二是有助于深国仲加强对仲裁员办案质量的综合管理。


    关于深国仲对办案质量的管理与对仲裁当事人权利的重视,在深国仲规则中有两项制度值得一提:其一,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19《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裁决书草案的核阅”,即“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院核阅。仲裁院可以提出形式上的修改建议,也可以提示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但不影响仲裁庭独立作出裁决”。其二,2019《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了“选择性复裁程序”,即:“(一)在仲裁地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就仲裁庭依照本规则第八章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仲裁院提请复裁的,从其约定。适用本规则快速程序的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的选择性复裁程序。(二)选择性复裁程序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的规定进行”。


    核阅制度,构成仲裁机构对仲裁庭独立行使仲裁权的一定修正与制衡,这一制度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亦有规定且更为严格。而选择性复裁程序,是深国仲对仲裁规则所做的大胆探索与重大创新,首次规定于2019《仲裁规则》,为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实体问题而主张纠错时,提供了实现救济的可能性。虽然目前尚不知晓这条规则的实际运用情况,但深国仲为保护仲裁当事人利益、推动仲裁制度进步而做出的探索与努力,令人心生敬意。


    在深国仲参加有品质的培训交流、作为仲裁员审理案件、见证办案秘书认真负责案件程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查阅深国仲的专家核阅意见并以笔谈方式反馈……在共同工作的过程中,我对深国仲因增进了解而更加信任。信任的种子不知不觉间破土生根,恰如春日碧草,郁郁芊芊,结丛而生。



    莲花品格自况以,教人如何不信她


    仲裁圈里常说,“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裁决书”。我相信,有什么样的仲裁机构,就有什么样的事业和风貌。


    很多人都知道,深国仲创设于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的第一家仲裁机构。深国仲深耕于深圳这片热土,拥有重量级专家云集的理事会,其中1/3以上理事来自我国港澳台地区及海外;率先聘请国际仲裁员,打造国际化、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面向国际舞台,合纵连横、发展合作,在境内外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成为深圳建设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但我并不想在深国仲的骄人业绩上“锦上添花”,我想谈谈我亲历的一个场景,那个场景将我对深国仲的感受,由信任和敬重推至喜爱。


    2018年12月23日,刘晓春院长在“共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机制促进‘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建设”会议上,宣布了2019年《仲裁规则》。出人意料地,他还郑重宣布深国仲将莲花确定为“院花”,要求大家以莲花的品格自况,以高洁的精神要求自己,推动独立、公正地解决纠纷,诚信仲裁。


    法律人大都知道公司法人格理论上的“法人拟制说”。我以往认为,深国仲作为一家仲裁机构,也是规则的产物,即便谈到“人格”问题,也由于“拟制”而应无爱无恨。但是,当刘院长宣布院花为莲花时,期许仲裁院和仲裁员有莲花的高洁品格,深国仲似乎一下子变得有血有肉,有了生动美好的品格特质,成为很多同道中人理想的寄托。


    我切切实实地心生感动。因为我深知,当事人信任深国仲,律师信任深国仲,仲裁员信任深国仲,以及深国仲能够人才辈出、贤者云集,这是多么了不起的成就!这不正是她拥有公信力的一种体现吗? 


    当然,成就伟业的路上不会只有坦途。在去全球化渐成趋势,新冠疫情使各种困难叠加放大之时,经济生活中的投资受损、合作关系破裂、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民间借贷出现大量违约等,凡此种种,将产生出多少倍于以往的民商事争议?若某些外国政府决定征收中国的海外投资项目,当涉外民商事争议纠纷持续爆发,中国所需要的高水准专业人才,是否已有足够的训练和能力准备?这当然绝不是某个机构的责任,而应是每个法律人的责任。


    时艰之际,道阻且长。祝福我交托了信任、敬重与喜爱的深国仲,愿你继续勇立潮头,引领风气,不断创造、研究、探索,推动仲裁事业走得更远;愿你继续为社会培养英才;愿你保持公正、独立、干净,如莲花一般的高洁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