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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郑建江:情怀与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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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郑建江:情怀与坚守

    发布时间:2021-04-01 14:33:11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建江先生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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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建江,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情怀与坚守




    郑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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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特区立法权,发布《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首创专门为一家仲裁机构进行立法,立法的核心内容是,确立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国际化、专业化理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不少于1/3的理事应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海外,行使对仲裁院的决策权和对执行管理层的监督权,形成了以理事会为决策机构、院长为管理核心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保障了仲裁机构独立运作和仲裁庭独立办案,在仲裁发展史上对仲裁的独立性、自主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在这一制度保障下,深国仲独立运作,仲裁员独立办案,不受任何外力干扰,消除了境内外当事人对中国仲裁机构独立性和公信力的顾虑。


    我通过参与一起仲裁案件,深深感受到这个新型制度对仲裁独立性的保障。


    从2014年开始,中国股市打破多年沉寂,股价突然快速上涨,各种期货交易也同步飞速发展。股市场内配资及场外加杠杆炒作股票和期货盛行。监管层迅速发现了这一问题,加大了对配资加杠杆的监管力度,2014年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股市指数激烈波动,带动着期货市场大幅波动,指数从最高接近5200点一路下跌,造成当时中国股市及期货市场一片狼藉,因配资加杠杆产生的各种纠纷开始井喷。


    就在这种背景下,我被深国仲院长指定,担任一起因配资加杠杆炒作期货而产生的纠纷仲裁案件的首席仲裁员,与一位法学教授和一位资深基金业实务人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


    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是一个专业投资的自然人,被申请人是一家大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出资数百万元作为劣后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数千万元作为优先级组成一个资产管理计划。随后根据申请人指令,基金管理公司将资产管理计划交由申请人指定的一家专业投资咨询公司,由该投资咨询公司通过专业期货公司进行期货跨期套利交易。由于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性和当时市场的激烈波动,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在下场交易两天即产生巨额亏损,不仅把劣后级资金全部亏损精光,还连带造成优先级资金大额的资金损失,基金管理公司随后被迫将该资产管理计划清盘。申请人认为,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人,辜负了委托人的信任,有负法定的信托责任,要求其赔偿数百万元的出资损失,并向深国仲提起了仲裁申请。


    由于案件发生之时,正是因配资、高杠杆产生的纠纷高发之初期,案件一受理就受到各方关注。我接受指定后,如履薄冰,明白肩上的责任,与另外两位仲裁员非常小心地共同研究和论证案情。仲裁庭另外两位仲裁员都非常有经验,其中一位是长期专注仲裁实践的法学专家,另外一位是基金业的实务专家,大家经多轮反复讨论后逐步取得了共识,认为信托法是基金管理法的上位法,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委托人应承担着高于一般委托责任的信托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本案较为特殊之处是,基金管理公司最后又是依据委托人指令,将资产管理计划交由委托人指定的投资咨询公司全权进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决策不作干预。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的受托责任是否还像普通信托一样,对委托人需要承担信托责任?


    在仲裁庭认真研究案情的同时,基金管理公司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方面担心仲裁庭的专业水平不够,无法满足审理此类新型金融纠纷的需要;另一方面担心一旦仲裁庭的公正性稍有差池、裁决出现偏差,将对整个资本市场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层拜访了仲裁院,表达了这种关注和担心。深国仲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向基金管理公司来访人员耐心反复解释,仲裁院的决策和管理体制受到政府规章的制约,仲裁庭的独立办案和独立裁决受政府规章的保护,仲裁院不能也无法干涉,希望基金管理公司要相信仲裁庭的专业水平,相信仲裁庭的公正态度。


    而在深国仲发生的这一切,我和另外两位仲裁庭组成人员在当时完全不知情,是在本案作出裁决大约一年多后的一次培训活动中听秘书处工作人员说起。好在整个仲裁过程,既没有仲裁院领导过问,也没有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向仲裁庭提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关注和担心,最后,仲裁庭在未受到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完成仲裁活动,仲裁庭完全依据证据反映出来的案情,公平、公正地依法作出了裁决。


    我读大学和研究生是在20世纪80、90年代,在那个年代,我们国家和社会在经历刚打开国门、放眼世界并感受到与外部差距后,开始奋发图强,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快速发展。那个时代学法律的人更是有一种“披荆斩棘树公理,执法如山判古今”的情怀,希望能给这个社会带来一股清流,这种情怀不是挂在嘴边的,而是内化到血液中、骨髓里,揉进了自己的专业学识、法律素养、人生经验、情感认知,以及同理心、包容心,还有“人生而平等”的执着信念,在参与仲裁活动中,这种理念会悄然植入对案件的判断和裁判结果中。


    在忙碌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困于诸多烦扰,但我始终告诫自己不忘初心,在作为仲裁员处理案件时,恪尽职守,秉承自己的专业精神,把每一宗案件当作工艺品来精心雕刻打磨,认真踏实地裁好每宗案件,力求尽善尽美,让公平、公正变成一种力量,传递给这个世界人性的温暖,传递给社会满满的正能量。


    感谢深国仲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平台,让我们仍怀抱情怀的法律从业者能在这个平台上燃烧自己无悔的人生,为社会和国家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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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8日,深国仲举办新仲裁规则培训会议,郑建江仲裁员分享了办案经验和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