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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黄淑禧: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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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黄淑禧: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

    发布时间:2021-03-02 15:46:00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在2020年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秘书长黄淑禧女士的文章。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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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淑禧,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秘书长,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




    黄淑禧



    我自2017年11月起担任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澳门世贸仲裁中心")的秘书长,亦因此有缘在工作中认识深圳国际仲裁院及其优秀专业的团队。


    深圳国际仲裁院早于2013年12月成立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现称“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因为澳门世贸仲裁中心是联盟成员,因此我多次参与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举办的活动,例如,出席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的年度主席会议、带同澳门世贸仲裁中心调解员前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考察观摩由深圳国际仲裁院设在展会现场的调解服务柜台、参加深圳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举办的新规则解读暨仲裁员培训交流会(香港场)、出席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澳门法务局合办的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合作宣讲会、参加深圳国际仲裁院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除了上述交流活动,澳门世贸仲裁中心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亦不时举行内部会议,交流两地的仲裁经验。我对上述每一项活动都印象深刻,从中获益良多。


    深圳近二十年的经济发展有目共暏,现已是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城市之一,深圳外资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其中一个原因是深圳具有完善的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加强对外资企业权益的保护。大部分外资企业倾向于以仲裁及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而深圳国际仲裁院在这方面承担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仲裁机构是依法对争议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专门进行仲裁的实体,必须确保其公正及独立性。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理事,超过半数成员来自境外,所有重大决策均由理事会决议。这种制度除了令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发展更趋国际化,亦能有效消除境内外当事人对中国仲裁机构独立性和公信力的顾虑。


    2019年4月我很荣幸加入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册,并前往香港参加“深圳国际仲裁院新规则解读暨仲裁员培训交流会(香港场)”。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9年2月生效的新版仲裁规则加入多项革新,例如,借鉴境外仲裁有益经验,首度探索确立“选择性复裁程序”,以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仲裁部分当事人的现实需求;适应市场主体对争议解决程序的多样化需求,在不违背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一步增强规则的灵活性和可预见性,等等。深圳国际仲裁院为草拟新版仲裁规则对很多先进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例和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且咨询了很多来自不同法律体系的仲裁及法律专家,因此,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年新版仲裁规则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开放性、国际性和专业性,极具参考价值。


    201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来澳门举办及参与了多个仲裁交流活动:澳门法务局联同深圳国际仲裁院、澳门世贸仲裁中心及澳门律师公会自愿仲裁中心合办“共建、融合、衔接、共生——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合作宣讲会暨深圳国际仲裁院澳门仲裁员聘书颁发仪式”;澳门法务局和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合办题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制度简介会”的讲座,并邀请深圳国际仲裁院及澳门法务局法律专家分别介绍深圳及澳门的仲裁制度;深圳国际仲裁院牵头组织、澳门世贸仲裁中心承办“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第三届第二次主席会议”。上述活动均有很多澳门工商业界、律师业界、仲裁和调解业界的人士出席,反应热烈,带动澳门各界更加关注仲裁制度以及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发挥的作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亦多次在交流活动中指出,透过加强粤港澳三地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有利于大湾区的人流、物流、资金流等生产要素实现互联互通以及促进大湾区的发展。澳门的仲裁机构亦将配合粤港澳大湾区的政策,积极加强与内地及香港仲裁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事实上,澳门于回归前已制定两部规范仲裁制度的法令,分别是第29/96/M号法令核准的《仲裁制度》(即内部仲裁法)和第55/98/M号法令核准的《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即涉外仲裁法)。虽然澳门已有仲裁制度长达二十年的时间,但实际使用率仍然偏低,未能得到广泛应用,个中原因涉及多个方面,例如,经济结构单一、制度建设滞后、具体诱因欠缺和宣传力度不足等。不过,随着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2019年10月通过《仲裁法》(第19/2019号法律),将原来的内部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合二为一,弥补了以往制度的不足和漏洞,解决了在适用上存在的困难和疑问,同时引入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规则,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仲裁制度更能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助于其作出的仲裁裁决更容易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澳门新《仲裁法》的出台是澳门的仲裁发展新的里程碑。然而,由于过去澳门的仲裁制度发展较慢,现在亟须要向邻近地区的仲裁业界学习,因此,每次我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团队接触交流,均向其请教仲裁机构的管理经验,在此再次感谢深圳国际仲裁院团队的细心讲解及无私分享。我由衷佩服深圳国际仲裁院领导的高瞻远瞩,从改革架构制度、培训专业办案团队、创新仲裁规则,以至对外交流及对内的市场推广上,奠定国内企业及外资企业对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信心。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澳门和深圳位处珠江口两岸,一衣带水,两地仲裁机构友谊深厚。冀望日后澳门的仲裁机构能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有更多交流的机会,共同更好地发展及促使粤港澳大湾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三地之间的民商事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