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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再度见证内地与香港仲裁司法协助安排签署

    深圳再度见证内地与香港仲裁司法协助安排签署

    发布时间:2020-11-27 23:46:06

    2020年11月27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下称《补充安排》)签署仪式在深圳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两地签署《补充安排》。今年适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安排》)实施20周年和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补充安排》在深圳签署具有特别的意义。




    1989年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开创了中国仲裁裁决在境外获得执行的先例,由特区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获得香港高等法院执行。从此,内地和香港仲裁裁决在两地开始依照《纽约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是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两个不同法律区域,两地之间的仲裁司法协助不能再适用《纽约公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1999年6月21日在深圳签署《安排》,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梁爱诗(现任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理事)分别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字。深圳见证了两地仲裁司法协助安排的起步。


    《安排》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为解决两地跨境纠纷、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和繁荣发挥了特殊作用。根据香港司法机关的统计,《安排》实施20年以来,在香港获得执行的仲裁裁决中,深圳国际仲裁院被执行的裁决数量常年位居首位,而且没有一起裁决被香港法院按照《安排》不予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国际仲裁的深圳质量”,体现了香港法院对仲裁的包容性支持态度,也体现了仲裁作为跨境纠纷解决主要方式的独特作用。


    在实践中,随着两地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安排》的执行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安排》进行补充和完善。杨万明副院长在签署仪式上指出,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仲裁在跨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愈加凸显,完善仲裁领域司法协助机制的需求更加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历经数轮磋商,精准聚焦实践问题和司法需求,终于在深圳成功签署《补充安排》。


    杨万明副院长指出,《补充安排》对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持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实现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补充安排》规定了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定执行前的保全措施,与2019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一起,实现了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盖;《补充安排》明确了当事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切实畅通仲裁裁决执行路径。他认为,两地司法协助的力度、深度、广度远超国际公约和国家间条约,实现了体制机制的优化升级,达成了全方位多维度的相互协作。


    杨万明副院长特别提出,两地紧扣时代脉搏、紧抓战略机遇,选定在深圳举办签署活动,充分发挥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引擎作用,彰显了两地携手保障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决心信心。


    郑若骅司长指出,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各项发展计划逐步落实,相信仲裁将会被更广泛地应用在有关大湾区的争议事宜中。《补充安排》能厘清和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区和内地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安排,也能使仲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充分保障。《补充安排》配合两地其他范畴的司法互助安排,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大湾区内合作,促成区内的深度融合,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主要仲裁机构的代表参加了签署活动。签署仪式后,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和香港特区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主任丁国荣等介绍了签署《补充安排》的具体情况,并回答了境内外媒体的提问。





    值此深圳再度见证内地与香港仲裁司法协助安排签署之际,深圳国际仲裁院公众号特别推送一篇文章,回顾中国仲裁裁决在香港执行的首个案例,共同展望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进行规则衔接的新未来。


    附文:

    Overseas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hina's Arbitral Awar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nforcement of SCIA Arbitral Awards in Hong Kong.pdf